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加計50%當期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的150%在使用年限內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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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研發費用扣除: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朗讀]
扣除標準應根據稅法規定.如下: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當年度扣除金額=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1+50%)?不是,應當是:當年度扣除金額=未計入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1+50%)每年度扣除金額=無形資產成本*150%/10年這個正確.只是等號前面應該是「無形資產攤銷金額」,即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無形資產成本*150%/10年。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含義是: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
新產品研發費用,屬於技術開發費範疇,經立項備案,可加計50%扣除.如當年發生技術開發費100萬元,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100萬,另外可加計扣除50萬元.計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