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也是海上保險所獨有的具體理賠方式.航海貿易有其特殊之處,標的物有時雖然沒有全部損失,卻與全部損失相差無幾,有時雖已全部損失,但其證明卻因為手續過於繁雜而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使被保險人的航運或貿易投資無法及時得到補償,導致嚴重後果.為了方便操作,避免損失擴大,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船舶保險中逐步發展出有條件的委付,即在保險標的可能遭受全損時,被保險人即可索賠全損.如果保險標的後來回復被保險人的,則將保險金退還保險人.簡而言之,就是在保險標的可能遭受全損時,被保險人即可索賠全損。
委付的條件:委付的含義及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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