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取締的條件:取締執行方式[朗讀]
@kui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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