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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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的條件:取締執行方式[朗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如果是這種情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法律、法規所規定條件處理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移交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