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在申請鑑定的時候,由申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給鑑定機構.案子審結,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列明訴訟費***元(包括鑑定費***元),由誰承擔。
鑑定費用負擔:司法鑑定費用負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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