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因此,破產所需達到的條件有兩個: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償債能力.關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規定了兩個要件: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的能力.該條還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破產的條件:申請破產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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