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意思就是拘留後最短3天開始處理,最長37天處理.或是批捕或是取保候審。
@mykey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