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1、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2、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3、因此,如果債務人雖只有一處房屋,但該房屋面積較大,遠遠超出其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是可以執行的.4、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應參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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