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deng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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