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浙江省失業保險領取期限的標準計算,繳納3年5個月失業保險,可以連續領取6個月失業金《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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