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最上限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下是《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第四章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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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業金領取條件:浙江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朗讀]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按浙江省失業保險領取期限的標準計算,繳納3年5個月失業保險,可以連續領取6個月失業金《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申請條件】杭州市區城鎮失業人員或選擇在杭州市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市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失業保險金: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
一、失業保險金享受條件: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