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期:3個月。
@hudo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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