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蹤的條件:1.必須有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襲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知,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道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vievo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