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佣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拍賣費用:拍賣費用怎麼收費標準[朗讀]
@iis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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