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對於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刑訴法和刑訴訴訟規則只作了限制性規定,即:(1)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與審訊場所分離;(2)安裝監控設備,便於監視、管理;(3)具備安全防範措施,保證辦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應當排除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其他的各類辦公場所如「培訓中心」、「預防基地」等).但是,並沒有明確哪些場所可以作為被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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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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