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第193條: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複雜的,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第74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所以傳喚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拘傳屬於強制措施.拘傳嚴於傳喚.但二者在時間規定上相同,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重大複雜的,不得超過24小時。
刑事傳喚的條件:刑事傳喚的地點[朗讀]
@kakaxinw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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