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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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的條件:刑事傳喚的地點[朗讀]
一、傳喚是什麼意思傳喚是在活動中訊問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依法採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訴訟方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是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傳喚的規定如下: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