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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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的條件:刑事傳喚的地點[朗讀]
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的時間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
您好!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第193條: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複雜的,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第74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所以傳喚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拘傳屬於強制措施.拘傳嚴於傳喚.但二者在時間規定上相同,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重大複雜的,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