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全面施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後,納稅人單獨提供裝卸運輸、儲備等,不是與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有關的服務,則不能確認為價外費用,按照提供服務計算交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納稅人將承運部門開具給購貨方發票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sq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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