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稅目稅率表12.營業帳生產經營用記載資金的立帳簿人簿帳冊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辦理營業執照過程中不需要繳納稅金,註冊後按賬載資金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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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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