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人對分包人工作進行總承包服務時,總承包人可按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價的一定費率向分包人計取總承包服務費.需協商的總承包服務費.分包人需要直接使用總承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相關實物服務(如分包人使用總承包人的物料提升機、水電、辦公用房)所需的費用,總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收取配合服務費,配合服務費費率(費用)、支付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由發包人與監理共同指定費率(費用)及支付時間,且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服從.分包工程如在總包開工前已基本完成,或在總承包負責的工程竣工後或退場後施工的,總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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