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是正確的!當債務人自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原因很簡單:1、法律的假設是所有的人都會為了實現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參加經濟活動,其行為總是對自己有利的,大股東在公司經營上做出的決定也被認為是有利於其他中小股東的(這也是股東多數決的理論支撐);2、債務人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同時法律此時也是假設債務人是受大多數股東控制的),進而推知多數股東沒有重整意願的情況下,法律也沒有必要強制債務人重整。
重整條件:破產重整條件[朗讀]
@glad14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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