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時,為防止企業破產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公司企業實行強制治理,使其復興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公司準備要破產了,但利害關係人不希望它破產從而損害到自己的利益,就申請法院干預,強制整理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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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條件:破產重整條件[朗讀]
一、含義: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二、破產條件: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當債務人自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原因很簡單:1、法律的假設是所有的人都會為了實現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參加經濟活動,其行為總是對自己有利的,大股東在公司經營上做出的決定也被認為是有利於其他中小股東的(這也是股東多數決的理論支撐);2、債務人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同時法律此時也是假設債務人是受大多數股東控制的),進而推知多數股東沒有重整意願的情況下,法律也沒有必要強制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因此,破產清算程序轉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包括程序要件、實體要件、申請主。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請企業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