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間中「跳單」是指買賣雙方通過中介居間服務聯繫上之後,跳開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託其他中介公司代辦過戶服務,以此逃避中介費的支付或少付。實踐中,為了防止委託人的惡意「跳單」行為,房地產居間合同中會有禁止「跳單」的格式條款。
對此類格式條款,不一定全都會被認定為有效條款。如果僅是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卻繞開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不誠信行為,這樣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但如果規定得更加嚴格的條件,比如規定「只要中介帶買方看過房,如果買方決定買這套房子,那麼只能選擇該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如果居間人沒有相應增加自己的履約責任和違約責任,也沒有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委託人,這種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
對此類格式條款,不一定全都會被認定為有效條款。如果僅是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卻繞開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不誠信行為,這樣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
但如果規定得更加嚴格的條件,比如規定「只要中介帶買方看過房,如果買方決定買這套房子,那麼只能選擇該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如果居間人沒有相應增加自己的履約責任和違約責任,也沒有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委託人,這種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