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三)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同樣,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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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是如何嘉獎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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