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樺甸一女子參與了一起聚眾淫亂後收到裸體視頻要挾15000元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
吉0282刑初7號(節選)。
(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劉某、曹某(女)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李某2、曹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體錄像對曹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曹某的單位及家裡,後被害人曹某於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警,敲詐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
1: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9年6月1日,其與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並讓其去賓館開房間。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與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陳述,2017年11、12月的時候,其與路某通過「陌陌」認識並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路某組織其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過微信給其發了一張其與路某等人在蜂巢賓館時其的裸照(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給他人為由向其索要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他一夜,其報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與曹某是通過聊天軟體認識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為尋求刺激,其組織曹某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期間,其用手機錄了曹某、劉某從衛生間出來的(裸體)視頻;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賓館所錄製的視頻敲詐曹某錢款,後利用另一個微信添加曹某為好友,向曹某發送她的視頻截圖(裸照),向曹某索要錢款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其一夜,否則將視頻發給曹某丈夫及工作單位。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其如實供述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因敲詐勒索犯罪被訊問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犯罪事實,對聚眾淫亂罪,應以自首論,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採納。辯護人李某1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
吉0282刑初7號(節選)。
(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劉某、曹某(女)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李某2、曹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體錄像對曹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曹某的單位及家裡,後被害人曹某於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警,敲詐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
1: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9年6月1日,其與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並讓其去賓館開房間。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與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陳述,2017年11、12月的時候,其與路某通過「陌陌」認識並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路某組織其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過微信給其發了一張其與路某等人在蜂巢賓館時其的裸照(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給他人為由向其索要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他一夜,其報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與曹某是通過聊天軟體認識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為尋求刺激,其組織曹某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期間,其用手機錄了曹某、劉某從衛生間出來的(裸體)視頻;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賓館所錄製的視頻敲詐曹某錢款,後利用另一個微信添加曹某為好友,向曹某發送她的視頻截圖(裸照),向曹某索要錢款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其一夜,否則將視頻發給曹某丈夫及工作單位。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其如實供述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因敲詐勒索犯罪被訊問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犯罪事實,對聚眾淫亂罪,應以自首論,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採納。辯護人李某1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