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男子楊某因懷疑妻子蒲某出軌,持刀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微傷
四川巴中,男子楊某因懷疑妻子蒲某出軌,與其發生口角、抓扯,致使蒲某腰部軟組織受傷後,回娘家居住,並向楊某提出離婚。
案發當天,蒲某發信息邀約楊某到其父親家中,協商離婚事宜,楊某將家中一把尖刀藏匿於其三輪車中後,駕駛該三輪車前往。
楊某來到岳父家中後,其岳父邀請了另外兩位親戚調解二人婚姻事宜,雙方協商未果後,兩位親戚先行離開。
事後楊某要求帶走蒲某時,遭到岳父一家人拒絕、驅趕。楊某跑到停放三輪車的地方,拿出車上的尖刀,欲再次返回岳父家時,猶豫了一下,其將尖刀放回原處後,再次來到岳父家中,欲帶妻子回家。
在此期間,岳母在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將女兒蒲某送到鄰居家中暫避。
楊某回到岳父家後,又遭到岳父一家人的阻攔,雙方為此發生了激烈的爭吵。
楊某一氣之下,取來之前藏好的尖刀,再回到岳父家中,敲打妻子臥室的門,妻弟開門查看,被楊某用尖刀刺中右腰部,妻弟逃跑過程中,摔倒致左側第10肋骨骨折,楊某追上妻弟,用尖刀對其進行捅刺,致使左側胸背部皮膚、左側面頰部皮膚軟組織裂傷。
妻弟的妻子呂某隨即從臥室出門查看,也被楊某用尖刀劃傷右邊腹部及手臂,呂某立即大聲呼叫救命。
楊某往門外逃離時、岳母楊某隨即出門查看,並幫呂某止血。岳父追趕楊某至屋前院壩西側階沿處時,楊某轉身捅刺岳父上腹部一刀,岳母見狀,拿起竹棒追趕楊某,追至入戶路口院壩處時,楊某持刀捅刺岳母上、下腹部各一刀,致其當場死亡。
後經鑑定,岳母(歿年65歲)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捅刺致肝臟、腹主動脈、脾臟破裂大出血死亡。岳父、妻弟身體所受損傷,均為重傷二級;呂某構成輕微傷。
案發後,楊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認罪認罰。
岳父一家拒不諒解,並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4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後,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不服,提出上訴。
(案例來源:四川省高院)。
衝動是魔鬼!其實當楊某第一次去三輪車上取刀時,其理智還是戰勝過衝動的,但奈何其理智最終還是沒能站穩立場,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令人唏噓。
本案楊某因家庭糾紛,持刀捅刺4人,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異議。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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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兩性關係:詐騙、強姦,無奇不有[朗讀]
甘肅蘭州,男子魏某通過微信認識了已婚女子張某,之後以裸照要挾多次借錢發生性關係,張某無奈之下報警
甘肅蘭州,發生了一件令人氣憤的事兒。男子魏某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找到已婚女子張某,並加為好友。之後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
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魏某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張某借錢,截止2021年1月,魏某的借款金額已經達到6400元。
某日,魏某以還錢為由,將張某騙至自己家中,過程中,魏某不僅沒有還錢,反而再次張口借錢1.3萬元,張某立即拒絕。誰知魏某竟然拿出了張某的裸照,張某無奈,只能通過網貸,向魏某再次借款13000元。
沒過幾天,魏某打電話給張某,以將裸照發送給張某家人,公布婚外情為由,向張某索要3000元,被張某拒絕後報警。
之後,當地檢察院認為,魏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金額達16000元(3000元屬於犯罪未遂),以敲詐勒索罪對魏某提起公訴。(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甘肅蘭州,發生了一件令人氣憤的事兒。男子魏某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找到已婚女子張某,並加為好友。之後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
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魏某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張某借錢,截止2021年1月,魏某的借款金額已經達到6400元。
某日,魏某以還錢為由,將張某騙至自己家中,過程中,魏某不僅沒有還錢,反而再次張口借錢1.3萬元,張某立即拒絕。誰知魏某竟然拿出了張某的裸照,張某無奈,只能通過網貸,向魏某再次借款13000元。
沒過幾天,魏某打電話給張某,以將裸照發送給張某家人,公布婚外情為由,向張某索要3000元,被張某拒絕後報警。
之後,當地檢察院認為,魏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金額達16000元(3000元屬於犯罪未遂),以敲詐勒索罪對魏某提起公訴。(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吉林樺甸一女子參與了一起聚眾淫亂後收到裸體視頻要挾15000元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
吉0282刑初7號(節選)。
(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劉某、曹某(女)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李某2、曹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體錄像對曹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曹某的單位及家裡,後被害人曹某於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警,敲詐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
1: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9年6月1日,其與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並讓其去賓館開房間。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與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陳述,2017年11、12月的時候,其與路某通過「陌陌」認識並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路某組織其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過微信給其發了一張其與路某等人在蜂巢賓館時其的裸照(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給他人為由向其索要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他一夜,其報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與曹某是通過聊天軟體認識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為尋求刺激,其組織曹某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期間,其用手機錄了曹某、劉某從衛生間出來的(裸體)視頻;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賓館所錄製的視頻敲詐曹某錢款,後利用另一個微信添加曹某為好友,向曹某發送她的視頻截圖(裸照),向曹某索要錢款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其一夜,否則將視頻發給曹某丈夫及工作單位。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其如實供述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因敲詐勒索犯罪被訊問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犯罪事實,對聚眾淫亂罪,應以自首論,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採納。辯護人李某1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
吉0282刑初7號(節選)。
(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劉某、曹某(女)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被告人路某組織李某2、曹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一次。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體錄像對曹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曹某的單位及家裡,後被害人曹某於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機關報警,敲詐勒索未遂。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了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
1: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9年6月1日,其與朋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並讓其去賓館開房間。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其與同事路某及曹某三人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共同進行淫亂活動,其中:路某是組織者,提議淫亂並聯繫了其和曹某。
3:被害人曹某陳述,2017年11、12月的時候,其與路某通過「陌陌」認識並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路某組織其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路某組織其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過微信給其發了一張其與路某等人在蜂巢賓館時其的裸照(視頻截圖),以將視頻發給他人為由向其索要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他一夜,其報警。
4:被告人路某供述,其與曹某是通過聊天軟體認識的,2018年初,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多次發生性關係,後為尋求刺激,其組織曹某等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中: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樺甸市蜂巢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劉某共同進行淫亂活動,期間,其用手機錄了曹某、劉某從衛生間出來的(裸體)視頻;2019年6月1日,在樺甸市旭陽賓館的房間內,其組織曹某與李某2共同進行淫亂活動。2019年9月18日,其想以在蜂巢賓館所錄製的視頻敲詐曹某錢款,後利用另一個微信添加曹某為好友,向曹某發送她的視頻截圖(裸照),向曹某索要錢款1.5萬元,後減少至1萬元並陪其一夜,否則將視頻發給曹某丈夫及工作單位。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其如實供述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因敲詐勒索犯罪被訊問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聚眾淫亂犯罪事實,對聚眾淫亂罪,應以自首論,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採納。辯護人李某1的辯護意見本院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路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這都不算強姦嗎?」山東威海,劉女士通過微信添加的賈某其間發生兩次性關係,第三次後女方報警
「這都不算強姦嗎?」山東威海,劉女士和男友分手後,一氣之下就與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的男子賈某發生了兩次性關係。但在過程中,賈某偷偷拍下了劉女士的裸照。
俗話說床頭吵架床尾和,沒過多久,劉女士和男友就重歸於好。可賈某卻再次約劉女士見面,她當然是拒絕了對方的請求,還對賈某說以後甭聯繫了。
不過,賈某手上持有劉女士的裸照,於是他以此威脅劉女士出來見面,並對劉女士說,只要這次再陪他消遣,他就刪除照片,劉女士答應了。
最終,劉女士報警稱被賈某強姦,但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不足,對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拿婦女的裸照威脅她發生性關係,這不是強姦是什麼?但其實嚴格來說,檢察院的結論其實並沒有問題?
本案中,劉女士前兩次和賈某的所作所為都是自願的,故賈某的這兩次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所以,賈某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是看他和劉女士第三次發生性關係時,他是否採取了脅迫手段,並因此違背了劉女士的意願。
具體來說,兩人進行第三次前,賈某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拿裸照威脅劉女士見面,二是提出刪照片的條件,讓劉女士和自己發生性關係。這兩個行為應當分別看待。
首先,劉某拿公開裸照威脅劉女士見面的行為,的確可以稱作法律上的「脅迫」手段。不過他此時脅迫的內容是要劉女士和他見面,而不是和他再次發生性關係。
其次,對賈某提出的刪照片條件,然後劉女士答應的行為,其實較難認定為「脅迫」。更準確地說,這應該屬於協商。
因此,檢察院認為劉女士第三次和賈某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的,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賈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不過,雖然賈某暫不構成強姦,但偷拍劉女士的行為一樣是違法。這嚴重侵犯了劉女士的隱私,他必須刪除照片。
此外,如果偷拍的情節惡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偷拍他人隱私的劉某,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雖然檢察院對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但劉女士不服該結果,可以向該檢察院的上級單位提出申訴,更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此案告訴我們,證明犯罪是一個嚴肅的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缺乏證據,都可能導致全案事實不成立。
「這都不算強姦嗎?」山東威海,劉女士和男友分手後,一氣之下就與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的男子賈某發生了兩次性關係。但在過程中,賈某偷偷拍下了劉女士的裸照。
俗話說床頭吵架床尾和,沒過多久,劉女士和男友就重歸於好。可賈某卻再次約劉女士見面,她當然是拒絕了對方的請求,還對賈某說以後甭聯繫了。
不過,賈某手上持有劉女士的裸照,於是他以此威脅劉女士出來見面,並對劉女士說,只要這次再陪他消遣,他就刪除照片,劉女士答應了。
最終,劉女士報警稱被賈某強姦,但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不足,對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拿婦女的裸照威脅她發生性關係,這不是強姦是什麼?但其實嚴格來說,檢察院的結論其實並沒有問題?
本案中,劉女士前兩次和賈某的所作所為都是自願的,故賈某的這兩次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所以,賈某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是看他和劉女士第三次發生性關係時,他是否採取了脅迫手段,並因此違背了劉女士的意願。
具體來說,兩人進行第三次前,賈某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拿裸照威脅劉女士見面,二是提出刪照片的條件,讓劉女士和自己發生性關係。這兩個行為應當分別看待。
首先,劉某拿公開裸照威脅劉女士見面的行為,的確可以稱作法律上的「脅迫」手段。不過他此時脅迫的內容是要劉女士和他見面,而不是和他再次發生性關係。
其次,對賈某提出的刪照片條件,然後劉女士答應的行為,其實較難認定為「脅迫」。更準確地說,這應該屬於協商。
因此,檢察院認為劉女士第三次和賈某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的,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賈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不過,雖然賈某暫不構成強姦,但偷拍劉女士的行為一樣是違法。這嚴重侵犯了劉女士的隱私,他必須刪除照片。
此外,如果偷拍的情節惡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偷拍他人隱私的劉某,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雖然檢察院對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但劉女士不服該結果,可以向該檢察院的上級單位提出申訴,更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此案告訴我們,證明犯罪是一個嚴肅的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缺乏證據,都可能導致全案事實不成立。
湖南株洲,一酒店房間內王某與兩女在交易時,突遇警方臨時檢查從8樓跳下搶救無效死亡
湖南株洲,酒店房間內,一男兩女在交易時,突遇警方臨時檢查,男子王某因害怕被抓,不顧兩名女子的勸阻,自行推開窗戶,從8樓一跌而下。砰!王某墜落至四樓商業樓頂的平台上,經搶救無效後,次日死亡。
(案例來源:湖南株洲中院)。
事後,王某的妻子、母親、兒子將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賠702624元。理由如下:
1、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王某是「躲避」公安檢查,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是「逃避」公安檢查。
2、酒店房間從事違法活動,酒店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3、王某是不幸墜樓身亡,而非跳樓身亡。
5、即使王某有過錯,其過錯程度也明顯弱於被告人。
酒店方答辯稱:
1、已盡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對酒店房間的窗戶,均設置了1.2米以上護欄,設置了底座20公分,符合國家標準6層以上1.1米以上。推拉窗戶玻璃用螺絲釘加固,限制可移動最大開窗間距在10厘米左右僅用於通風換氣,限制住宿人員翻越窗戶。且經消防驗收合格。
2、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由於酒店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王某的死亡結果。
3、本案是王某人為破壞保護設施,翻越窗戶造成身亡。
4、酒店方與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
5、根據公安出警記錄、執法記錄儀和房間內兩名女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證明,王某系在不聽勸阻後,自行翻窗跳樓身亡的。
綜上,酒店方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太奇葩了,所有證據都顯示,王某明明是為了逃避民警檢查,而且還是在不聽人勸阻的情況下,自行跳樓而亡的。其妻子、母親、兒子竟然為了幾兩碎銀,好意思告上法庭?這心理素質,真不一般啊!
那麼從法律上講,酒店方需要承擔責任麼。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酒店方是有過錯,而且其過錯與王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的,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酒店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的。
即如酒店方認為其沒有過錯,則其就應當要負責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那麼就推定過錯成立,即構成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酒店方提供的照片、驗收報告等證據,可以確定酒店房間的設施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因此本案中,酒店方是沒有過錯的,即無需承擔責任。
如何看待本案王某的行為。
本案王某是在公安機關例行檢查時,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兩女子的勸阻無效後,仍然破壞酒店門窗設施,主動推開窗戶,自行跳下去的。
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跳樓的危險性,有非常明確的認知。其應當知道其從8樓跳至4樓平台,會有生命危險,可其依然選擇跳樓,故屬於自甘風險行為,即其要為其的行為承擔責任。
一、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後均認為,王某的行為屬於自甘風險,酒店方沒有責任,遂駁回王某妻子、母親、兒子的訴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0826元。
其實從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來看,王某家人是知道丈夫行為屬於自甘風險的。只不過是受了「誰死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錯誤觀念影響,才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告上法庭,並希望能夠從中獲得一筆賠償的。
湖南株洲,酒店房間內,一男兩女在交易時,突遇警方臨時檢查,男子王某因害怕被抓,不顧兩名女子的勸阻,自行推開窗戶,從8樓一跌而下。砰!王某墜落至四樓商業樓頂的平台上,經搶救無效後,次日死亡。
(案例來源:湖南株洲中院)。
事後,王某的妻子、母親、兒子將酒店方告上法庭,索賠702624元。理由如下:
1、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王某是「躲避」公安檢查,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是「逃避」公安檢查。
2、酒店房間從事違法活動,酒店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3、王某是不幸墜樓身亡,而非跳樓身亡。
5、即使王某有過錯,其過錯程度也明顯弱於被告人。
酒店方答辯稱:
1、已盡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對酒店房間的窗戶,均設置了1.2米以上護欄,設置了底座20公分,符合國家標準6層以上1.1米以上。推拉窗戶玻璃用螺絲釘加固,限制可移動最大開窗間距在10厘米左右僅用於通風換氣,限制住宿人員翻越窗戶。且經消防驗收合格。
2、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由於酒店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王某的死亡結果。
3、本案是王某人為破壞保護設施,翻越窗戶造成身亡。
4、酒店方與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
5、根據公安出警記錄、執法記錄儀和房間內兩名女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證明,王某系在不聽勸阻後,自行翻窗跳樓身亡的。
綜上,酒店方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太奇葩了,所有證據都顯示,王某明明是為了逃避民警檢查,而且還是在不聽人勸阻的情況下,自行跳樓而亡的。其妻子、母親、兒子竟然為了幾兩碎銀,好意思告上法庭?這心理素質,真不一般啊!
那麼從法律上講,酒店方需要承擔責任麼。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酒店方是有過錯,而且其過錯與王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的,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酒店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的。
即如酒店方認為其沒有過錯,則其就應當要負責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那麼就推定過錯成立,即構成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酒店方提供的照片、驗收報告等證據,可以確定酒店房間的設施是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因此本案中,酒店方是沒有過錯的,即無需承擔責任。
如何看待本案王某的行為。
本案王某是在公安機關例行檢查時,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兩女子的勸阻無效後,仍然破壞酒店門窗設施,主動推開窗戶,自行跳下去的。
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跳樓的危險性,有非常明確的認知。其應當知道其從8樓跳至4樓平台,會有生命危險,可其依然選擇跳樓,故屬於自甘風險行為,即其要為其的行為承擔責任。
一、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後均認為,王某的行為屬於自甘風險,酒店方沒有責任,遂駁回王某妻子、母親、兒子的訴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0826元。
其實從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來看,王某家人是知道丈夫行為屬於自甘風險的。只不過是受了「誰死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錯誤觀念影響,才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告上法庭,並希望能夠從中獲得一筆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