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現場查獲,就不是嫖娼!」山東泰安老尹嫖娼被他人舉報,狀告公安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沒有現場查獲,就不是嫖娼!」山東泰安,銀行員工老尹2年前嫖娼,被警方通過qq號找到,拘留15天。老尹不服,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例來源:山東泰安中院)。
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兩年前的9月,警方在突擊檢查中,將失足女孫某、介紹人王某查獲歸案,為了能夠爭取寬大處理,二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事實,並指出3個月之前,有一位網名為「熱帶雨林」的男子和孫某發生了不雅關係。
警方通過調查二人的qq聯繫人,得知了「熱帶雨林」的qq號,但由於案發時熱帶雨林一直不在線,警方也無法鎖定該男子的具體身份。
兩年之後,當地派出所在核查舊案時,得知這名男子為銀行職工老尹,遂將老尹傳喚到案,面對警方的詢問,老尹承認了自己嫖娼的事實,並指出當時以2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而為了固定證據,警方也安排老尹對失足女孫某的照片進行指認。
至此,警方認定老尹嫖娼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
最終,警方決定給予老尹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然而看到自己要被拘留,老尹瞬間慌了神,自知無法向家人、單位交待後,老尹便推翻了自己之前的筆錄,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老尹的觀點主要如下:
其一,公安機關認定自己違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本案中,由於自己孩子馬上高考,自己想要儘快回家,就做了虛假的筆錄,而至於指認筆錄,也明顯不符合常理,畢竟時隔2年,在只有一面之緣的情況下,如何能夠清晰的指認出失足女。
公安機關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失足女的口供,就斷定雙方之間有非法交易,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退一步講,就算自己有嫖娼行為,也早已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時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1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本案中,依照公安機關的認定,自己的違法行為在兩年之前,早已過了處罰期限,所以公安機關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其實在本案中,要認定老尹是否構成嫖娼,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看證據是否充分,二看是否過了處罰時效。
首先,就證據是否充分而言,有孫某、王某的證人證言,老尹自己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老尹具有違法行為。
雖然老尹聲稱自己的筆錄有誤,但通過公安機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認定老尹的筆錄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老李的辯解不成立。
其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6個月內未被發現的,才不被處罰。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查獲孫某、王某時,僅僅過了三個月,老尹嫖娼的行為也被發現,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鎖定違法行為人是老尹,所以並未過了處罰期限,公安機關處罰也符合依據。
最終,法院經審查認定駁回了老尹的訴訟請求,老尹也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奇葩的兩性關係:詐騙、強姦,無奇不有[朗讀]
貴州晴隆胡某在自家車上,強行脫掉朋友王某的褲子說:「你讓我進去一下,幾分鐘就好…」王某極力反抗並報警
貴州晴隆,40歲已婚男子胡某,開車帶女子王某到某古城停車場後。突然,胡某伸手摸王某胸部,遭到王某拒絕。胡某翻到副駕駛室把座位放倒強吻王某,並用手伸進王某衣服內摸其胸部,王某掙扎反抗。但胡某用身體壓住王某,強行脫掉王某的褲子。
同時,胡某也把自己的褲子拉開,並開始摸王某的隱私部位。因王某一直掙扎反抗,胡某就對王某說:「你讓我進去一下,幾分鐘就好,我就送你回家」,王某不同意繼續反抗。胡某無法得逞,於是把王某送了回去。後來王某把此事告訴了胡某的妻子,並報警。原來,王某是胡某和妻子共同的女朋友。
一審法院判決胡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轎車一輛予以沒收。宣判後,胡某不服,認為量刑過重,且轎車不是作案工具,不應被沒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發還轎車。(來源:(2021)黔23刑終233號判決書)。
這胡某真是色膽包天,居然對妻子的閨蜜下手,這讓妻子情何以堪啊?所幸,面對胡某圖謀不軌的行為,王某極力反抗。最終,胡某並未霸王硬上弓。但胡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那麼,到底是強制猥褻罪還是強姦罪呢?
二者的區別在於,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而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胡某雖然強行摸王某的隱私部位,但其目的顯然是想發生性關係,而不是通過其他手段達到刺激的目的,所以構成強姦罪而不是強制猥褻罪。犯本罪的,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
那麼,胡某為什麼僅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呢?主要是因為他有犯罪中止的行為。中止就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犯罪分子主觀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胡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自願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且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後果。綜合考量以上因素,最終法院從輕處罰,判處胡某10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胡某所開車輛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應當沒收。
是否是犯罪工具,要綜合認定。如果是蓄意為犯罪準備的,那麼就屬於犯罪工具。而本案中胡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約王某並意圖強姦,並非為實施強姦犯罪而事前準備,平時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不應認定為犯罪工具。所以,應當發還。
貴州晴隆,40歲已婚男子胡某,開車帶女子王某到某古城停車場後。突然,胡某伸手摸王某胸部,遭到王某拒絕。胡某翻到副駕駛室把座位放倒強吻王某,並用手伸進王某衣服內摸其胸部,王某掙扎反抗。但胡某用身體壓住王某,強行脫掉王某的褲子。
同時,胡某也把自己的褲子拉開,並開始摸王某的隱私部位。因王某一直掙扎反抗,胡某就對王某說:「你讓我進去一下,幾分鐘就好,我就送你回家」,王某不同意繼續反抗。胡某無法得逞,於是把王某送了回去。後來王某把此事告訴了胡某的妻子,並報警。原來,王某是胡某和妻子共同的女朋友。
一審法院判決胡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轎車一輛予以沒收。宣判後,胡某不服,認為量刑過重,且轎車不是作案工具,不應被沒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發還轎車。(來源:(2021)黔23刑終233號判決書)。
這胡某真是色膽包天,居然對妻子的閨蜜下手,這讓妻子情何以堪啊?所幸,面對胡某圖謀不軌的行為,王某極力反抗。最終,胡某並未霸王硬上弓。但胡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那麼,到底是強制猥褻罪還是強姦罪呢?
二者的區別在於,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而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胡某雖然強行摸王某的隱私部位,但其目的顯然是想發生性關係,而不是通過其他手段達到刺激的目的,所以構成強姦罪而不是強制猥褻罪。犯本罪的,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
那麼,胡某為什麼僅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呢?主要是因為他有犯罪中止的行為。中止就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犯罪分子主觀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胡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自願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且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後果。綜合考量以上因素,最終法院從輕處罰,判處胡某10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胡某所開車輛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應當沒收。
是否是犯罪工具,要綜合認定。如果是蓄意為犯罪準備的,那麼就屬於犯罪工具。而本案中胡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約王某並意圖強姦,並非為實施強姦犯罪而事前準備,平時主要用途為家庭生活,不應認定為犯罪工具。所以,應當發還。
四川男子劉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視頻後,失足女子吉某最終被四人輪姦
四川男子劉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視頻後,劉某提出找失足女回來耍,隨後拿出了200元給了余某,余某便和陳某一起外出尋找失足女,在支付了180元給失足女吉某後,余某將吉某帶回了劉某的住處,隨後劉某便與吉某發生了關係,正當吉某準備離開,劉某卻抓住了吉某稱你整得自己心情不好,必須與其他幾人輪流發生關係才能離開。
吉某不同意稱當時約定好了是與一人發生關係,並提出退錢或者換其他失足女,四人不同意。吉某見不能脫身,被迫答應與四人輪流發生了關係。吉某離開後便將此事告知了男友陳某,陳某便帶著兩個朋友將劉某打傷。
此時小區的保安見狀便報了警,民警到達現場將幾人帶回派出所,吉某稱自己被強姦,最終法院認定劉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2013)眉東刑初字第28號。
就本案來看,是一起強姦案件。男子劉某等四人與失足女吉某發生關係,雖然吉某沒有反抗,或者說劉某等四人沒有使用暴力,但是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即當吉某與劉某發生了關係準備離開時,劉某要求其與其他人發生關係,否則就不讓其離開,尤其是在被拿走手機並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面對四名青年男子,實際上受到精神強制,其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況下被迫答應與四名男子輪流發生了關係,可以認定其並不情願。
而在之前收到的錢款時也明確是與一人發生關係,因此,當面對新的要求時,吉某提出退錢或者更換人,此時可以認定吉某對此是不願意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背受害婦女的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罪。
法律規定的是違背受害婦女的意願,此時被害人強調是婦女,並沒有限定,因此失足女的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而此時,4人違背吉某的意願,輪流與之發生關係,那麼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就情節來看,屬輪姦,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於案發時小區保安稱有人打架,並非是報警強姦,在來到派出所後,幾人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其行為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樣,陳某在犯罪時屬於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加上初犯以及認罪等法定從輕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最終做出了這樣的判罰。
四川男子劉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視頻後,劉某提出找失足女回來耍,隨後拿出了200元給了余某,余某便和陳某一起外出尋找失足女,在支付了180元給失足女吉某後,余某將吉某帶回了劉某的住處,隨後劉某便與吉某發生了關係,正當吉某準備離開,劉某卻抓住了吉某稱你整得自己心情不好,必須與其他幾人輪流發生關係才能離開。
吉某不同意稱當時約定好了是與一人發生關係,並提出退錢或者換其他失足女,四人不同意。吉某見不能脫身,被迫答應與四人輪流發生了關係。吉某離開後便將此事告知了男友陳某,陳某便帶著兩個朋友將劉某打傷。
此時小區的保安見狀便報了警,民警到達現場將幾人帶回派出所,吉某稱自己被強姦,最終法院認定劉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2013)眉東刑初字第28號。
就本案來看,是一起強姦案件。男子劉某等四人與失足女吉某發生關係,雖然吉某沒有反抗,或者說劉某等四人沒有使用暴力,但是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即當吉某與劉某發生了關係準備離開時,劉某要求其與其他人發生關係,否則就不讓其離開,尤其是在被拿走手機並孤立無援的情況下,面對四名青年男子,實際上受到精神強制,其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況下被迫答應與四名男子輪流發生了關係,可以認定其並不情願。
而在之前收到的錢款時也明確是與一人發生關係,因此,當面對新的要求時,吉某提出退錢或者更換人,此時可以認定吉某對此是不願意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違背受害婦女的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罪。
法律規定的是違背受害婦女的意願,此時被害人強調是婦女,並沒有限定,因此失足女的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而此時,4人違背吉某的意願,輪流與之發生關係,那麼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就情節來看,屬輪姦,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於案發時小區保安稱有人打架,並非是報警強姦,在來到派出所後,幾人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其行為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樣,陳某在犯罪時屬於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加上初犯以及認罪等法定從輕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最終做出了這樣的判罰。
貴州貴陽一男子在酒店因為「賣淫女長得太黑了,什麼也沒做!」被警方拘留
「她長得太黑了,我們什麼也沒做!」貴州貴陽,一男子在酒店聯繫了賣淫女,洗完澡發現女子長得實在太黑了,就讓其離開。但警方還是對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發後,男子不服,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案例來源: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男子陳某來貴陽出差,因寂寞難耐,就通過qq花費800元聯繫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當晚,警方在該酒店組織抓捕一搶劫犯罪嫌疑人,陳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獲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
民警將陳某抓獲後,陳某辯解自己確實準備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項,但是隨後自己就主動放棄了違法行為,所以對自己批評教育就行,沒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認為陳某主觀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觀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項,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嫖娼。
遂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支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陳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過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上述解釋很明確,就是違法行為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實施,比如尚未實施就被警方查獲或者由於醉酒未能實施,總之就是違法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僅是賣淫女長的黑而已,陳某完全可以繼續實施,所以不屬於陳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屬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公安部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
本案完全符合這種情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了警方的行政處罰。
「她長得太黑了,我們什麼也沒做!」貴州貴陽,一男子在酒店聯繫了賣淫女,洗完澡發現女子長得實在太黑了,就讓其離開。但警方還是對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發後,男子不服,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案例來源: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男子陳某來貴陽出差,因寂寞難耐,就通過qq花費800元聯繫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當晚,警方在該酒店組織抓捕一搶劫犯罪嫌疑人,陳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獲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
民警將陳某抓獲後,陳某辯解自己確實準備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項,但是隨後自己就主動放棄了違法行為,所以對自己批評教育就行,沒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認為陳某主觀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觀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項,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嫖娼。
遂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支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陳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過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上述解釋很明確,就是違法行為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實施,比如尚未實施就被警方查獲或者由於醉酒未能實施,總之就是違法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僅是賣淫女長的黑而已,陳某完全可以繼續實施,所以不屬於陳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屬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公安部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
本案完全符合這種情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了警方的行政處罰。
重慶一民警與在校未成年學生嫖娼,被拘留十日
重慶某縣一公安民警,因與未成年在校學生的嫖娼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其不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所提出的理由簡直讓人笑掉大牙,其辯解稱自己根本不屬於嫖娼行為,而是為了辦案需要,將這個女孩發展為「線人」!(來源: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配圖與本案件無關)。
陳某系某縣民警,但卻行為不端,曾多次與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嫖娼」活動。某日下午,陳某再次通過羅某介紹(女,2003年出生,涉嫌介紹賣淫另案處理),以微信方式聯繫到了徐某(女,2006年出生,輟學)。
雙方約定由徐某在次日上午前往陳某家中進行「性交易」,嫖資為800元。徐某如約而至,事後,陳某向徐某通過微信分別轉賬600元和200元。之後,徐某將所得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轉賬形式支付給羅某。
第二天,因徐某的母親發現徐某有些異常,遂找到羅某,並將徐某從羅某家中帶了回去。徐母經詢問後得知徐某「賣淫」之事,遂報警。
辦案機關很快控制了羅某,並通過羅某查出多名賣淫嫖娼人員,其中也包括陳某。通過對眾人的詢問,以及陳某手機中的相關信息,徐某提交的手機截圖等材料,以及辦案機關對陳某家中進行現場勘驗後,辦案機關認定陳某與徐某之間賣淫嫖娼的事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陳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某認為辦案機關並非現場抓獲嫖娼行為,而且認定的事實僅有徐某與羅某的供述,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
而且陳某提出了一個可笑的辯解意見,陳某說自己和徐某交往,並非為了嫖娼,而是因為自己本身系民警,為了辦案需要,才將徐某發展為「線人」,並不存在嫖娼的違法行為。
陳某的辯解既可笑,也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各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陳某的違法事實。
對於陳某主張的其與徐某的交往係為了發展「線人」的理由,並無事實和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邏輯,更與查明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
陳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根據羅某、徐某的調查筆錄,對陳某嫖娼違法活動的聯繫方式、過程、嫖娼時間、地點、嫖資支付等均作了詳細陳述,足以令人信服。
微信收付款記錄也足以證明陳某支付了資金給嫖娼對象徐某,也與羅某、徐某的調查筆錄相印證;現場勘驗筆錄可以證明實施違法活動的場所,同樣與徐某調查筆錄亦相印證。故辦案機關認定的陳某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終駁回了陳某的上訴請求。
陳某身為民警,不僅不積極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反而沉迷於情色,多次與未成年人發生嫖娼行為,真是知法犯法,必須嚴懲。
重慶某縣一公安民警,因與未成年在校學生的嫖娼行為,被行政拘留十日。其不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所提出的理由簡直讓人笑掉大牙,其辯解稱自己根本不屬於嫖娼行為,而是為了辦案需要,將這個女孩發展為「線人」!(來源: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配圖與本案件無關)。
陳某系某縣民警,但卻行為不端,曾多次與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嫖娼」活動。某日下午,陳某再次通過羅某介紹(女,2003年出生,涉嫌介紹賣淫另案處理),以微信方式聯繫到了徐某(女,2006年出生,輟學)。
雙方約定由徐某在次日上午前往陳某家中進行「性交易」,嫖資為800元。徐某如約而至,事後,陳某向徐某通過微信分別轉賬600元和200元。之後,徐某將所得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轉賬形式支付給羅某。
第二天,因徐某的母親發現徐某有些異常,遂找到羅某,並將徐某從羅某家中帶了回去。徐母經詢問後得知徐某「賣淫」之事,遂報警。
辦案機關很快控制了羅某,並通過羅某查出多名賣淫嫖娼人員,其中也包括陳某。通過對眾人的詢問,以及陳某手機中的相關信息,徐某提交的手機截圖等材料,以及辦案機關對陳某家中進行現場勘驗後,辦案機關認定陳某與徐某之間賣淫嫖娼的事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陳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某認為辦案機關並非現場抓獲嫖娼行為,而且認定的事實僅有徐某與羅某的供述,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
而且陳某提出了一個可笑的辯解意見,陳某說自己和徐某交往,並非為了嫖娼,而是因為自己本身系民警,為了辦案需要,才將徐某發展為「線人」,並不存在嫖娼的違法行為。
陳某的辯解既可笑,也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各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陳某的違法事實。
對於陳某主張的其與徐某的交往係為了發展「線人」的理由,並無事實和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邏輯,更與查明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
陳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根據羅某、徐某的調查筆錄,對陳某嫖娼違法活動的聯繫方式、過程、嫖娼時間、地點、嫖資支付等均作了詳細陳述,足以令人信服。
微信收付款記錄也足以證明陳某支付了資金給嫖娼對象徐某,也與羅某、徐某的調查筆錄相印證;現場勘驗筆錄可以證明實施違法活動的場所,同樣與徐某調查筆錄亦相印證。故辦案機關認定的陳某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終駁回了陳某的上訴請求。
陳某身為民警,不僅不積極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反而沉迷於情色,多次與未成年人發生嫖娼行為,真是知法犯法,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