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2010年10月,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在社會上服刑。在接受社區矯正的這段日子裡,我能夠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制度,經過多次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談話以及本人對國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認識到所犯的罪行給別人帶來的危害,但是政府並沒有放棄我們這些人,而是採用一切措施來挽救我們,我非常感謝政府的關心。
在矯正之初,我對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觀,精神負擔重,心理落差大,自認低人一等,平時閉門在家,不和外界接觸,沉默寡言,不願與家人親朋好友交流,心態有些不正常。通過司法所與我促膝談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勵我學習一門技術,掌握技術後,日子會越來越好的,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經請假並獲批准後,我即到南寧技工學校學習。今年四月,我學成歸來。現在貴港城區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無憂,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區矯正期間,司法所工作人員經常教育我,要做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麼樣的困難,司法所都儘可能幫助我解決。在接受幫助的同時,我也要幫助別人,積極改造,做一個有利於社會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負政府、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家人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今後,我要努力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規定,遵守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報到、每月提交書面彙報小結,定期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和公益等活動,自覺接受司法所的談話詢問,不斷矯正不正當行為和違法錯誤言行,以實際行動,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以報答政府、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家人對我的期望。
悔過自新棄惡從善爭當新人(梁某)2011年2月,我被司法所列為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我通過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教育活動,使我對社區矯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區矯正適用的五種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監獄外執行的。緩刑人員的思想彙報範文2篇緩刑人員的思想彙報範文2篇。同時,還了解到社區服刑人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如被宣告緩刑或被裁定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司法所,並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等等。
參加社區矯正後,我還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區社區矯正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依法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條件、勞動技能的社會公益勞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矯正對象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緩刑、假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依法收監等等。總之,通過學習,我已明白什麼是違法犯罪,違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罰懲處等等?
在矯正期間,我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規定,不斷提高法制觀念。自覺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和公益勞動活動;每月向司法所彙報工作、活動情況;服從管教,自覺與不法行為作鬥爭。今後,我要更加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加強學習,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斷悔過自新,棄惡從善,爭當新人,做一個守法、誠信的公民。
加強自我改造做個守法公民(韋某)我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11年1月刑滿釋放後,因剝奪政治權利3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成為一名矯正對象。到司法所報到後,我內心一直有些想不通,認為自己已刑滿釋放,還要將自已列為社區矯正對象,自已照樣要受到各樣限制,人身還是不自由,給自已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此,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對前途失去了信心。接受矯正後,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看出了我的心思,他們嚴肅指出了我思想和認識上的錯誤,與我學習《刑法》和社區矯正管理規定。通過學習,我明白了社區矯正適用以下五種人員: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監獄外執行的。
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原來將我列為社區矯正對象,並無不當。不但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予於明確,而且國家《刑法》也規定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通過司法所、區司法局領導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幫助,讓我這個「犯罪人」體會到了社區矯正的「人性化」,使我處處能感受到政府對我這個誤入歧途人的關心和幫助。我也感到,一個人必須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實地以法律作為約束自身行為的準則,才能立足社會。從此,我樹立了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漸漸地從陰影中走出來。如今,我在港南城區開了一間屬於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穩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後的日子裡,我會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幹部的幫助和教育下,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加強自我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成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矯正之初,我對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觀,精神負擔重,心理落差大,自認低人一等,平時閉門在家,不和外界接觸,沉默寡言,不願與家人親朋好友交流,心態有些不正常。通過司法所與我促膝談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勵我學習一門技術,掌握技術後,日子會越來越好的,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經請假並獲批准後,我即到南寧技工學校學習。今年四月,我學成歸來。現在貴港城區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無憂,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區矯正期間,司法所工作人員經常教育我,要做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麼樣的困難,司法所都儘可能幫助我解決。在接受幫助的同時,我也要幫助別人,積極改造,做一個有利於社會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負政府、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家人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今後,我要努力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規定,遵守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報到、每月提交書面彙報小結,定期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和公益等活動,自覺接受司法所的談話詢問,不斷矯正不正當行為和違法錯誤言行,以實際行動,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以報答政府、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家人對我的期望。
悔過自新棄惡從善爭當新人(梁某)2011年2月,我被司法所列為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我通過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教育活動,使我對社區矯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區矯正適用的五種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監獄外執行的。緩刑人員的思想彙報範文2篇緩刑人員的思想彙報範文2篇。同時,還了解到社區服刑人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如被宣告緩刑或被裁定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司法所,並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等等。
參加社區矯正後,我還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區社區矯正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依法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條件、勞動技能的社會公益勞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矯正對象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緩刑、假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依法收監等等。總之,通過學習,我已明白什麼是違法犯罪,違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罰懲處等等?
在矯正期間,我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規定,不斷提高法制觀念。自覺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和公益勞動活動;每月向司法所彙報工作、活動情況;服從管教,自覺與不法行為作鬥爭。今後,我要更加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加強學習,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斷悔過自新,棄惡從善,爭當新人,做一個守法、誠信的公民。
加強自我改造做個守法公民(韋某)我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11年1月刑滿釋放後,因剝奪政治權利3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成為一名矯正對象。到司法所報到後,我內心一直有些想不通,認為自己已刑滿釋放,還要將自已列為社區矯正對象,自已照樣要受到各樣限制,人身還是不自由,給自已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此,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對前途失去了信心。接受矯正後,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看出了我的心思,他們嚴肅指出了我思想和認識上的錯誤,與我學習《刑法》和社區矯正管理規定。通過學習,我明白了社區矯正適用以下五種人員: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監獄外執行的。
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原來將我列為社區矯正對象,並無不當。不但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予於明確,而且國家《刑法》也規定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通過司法所、區司法局領導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幫助,讓我這個「犯罪人」體會到了社區矯正的「人性化」,使我處處能感受到政府對我這個誤入歧途人的關心和幫助。我也感到,一個人必須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實地以法律作為約束自身行為的準則,才能立足社會。從此,我樹立了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漸漸地從陰影中走出來。如今,我在港南城區開了一間屬於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穩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後的日子裡,我會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幹部的幫助和教育下,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加強自我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成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