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決定對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整治,依法追繳死亡超領、冒領、重複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金,全面清退死亡或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個人賬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是指享受養老待遇金人員存在死亡冒領、服刑或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退休金等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條件的情況。
二、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人員死亡後,受益人應當從領取養老待遇金人員死亡之日起到次月20日前向鎮、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應及時退回。
三、服刑人員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親屬應當及時向鎮、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刑罰情況,並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
四、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人員不能重複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同一參保人不得在異地、多賬戶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金。如有重複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冒領的待遇金應予以退回。
五、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或者已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應儘快如實告知鎮、村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業務。
六、死亡超領、冒領、重複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或受益人,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戶籍所在鎮社會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退還業務。
七、經告知後仍拒不退還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全縣廣大參保人員及受益人嚴格道守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行為的,必須儘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後仍拒不退同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監督舉報電話:
029—35521179(人社局) 029—35523819(城鄉居保中心)。
乾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今年7月23日。
一、本公告中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是指享受養老待遇金人員存在死亡冒領、服刑或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退休金等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條件的情況。
二、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人員死亡後,受益人應當從領取養老待遇金人員死亡之日起到次月20日前向鎮、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應及時退回。
三、服刑人員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親屬應當及時向鎮、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刑罰情況,並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
四、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人員不能重複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金;同一參保人不得在異地、多賬戶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金。如有重複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冒領的待遇金應予以退回。
五、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或者已領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的,應儘快如實告知鎮、村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業務。
六、死亡超領、冒領、重複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或受益人,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戶籍所在鎮社會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退還業務。
七、經告知後仍拒不退還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全縣廣大參保人員及受益人嚴格道守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行為的,必須儘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後仍拒不退同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金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監督舉報電話:
029—35521179(人社局) 029—35523819(城鄉居保中心)。
乾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今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