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1、領導思想上認識不到位,「主體責任」需加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及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關鍵。目前,鄉鎮部分領導幹部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不想抓,認為經濟和業務工作是務實,黨風廉政建設是務虛,是鄉鎮紀委的事,沒有站到整個黨委這一高度和全局來看待問題,並簡單地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同於個人廉潔自律工作;有的不真抓,出於自己小集團利益或覺得出力不討好,只喊口號或沒有下文,被動應付了事;有的不會抓,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學習、不了解,對如何抓、怎麼抓不去思考,將落實責任制與部門單位中心工作、業務工作割裂開來,沒有融入到日常業務工作中去?
2、黨風廉政建設停留在表面,執行和落實不夠。按照責任制要求,能將責任層層分解,制定出了一系列崗位職責、制度、目標和實施辦法,將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具體到分管領導、站所負責人、村社區負責人,並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然而,當前依舊存在將制度停留在紙上的現象,制度制定完成了,責任狀簽過了,但是責任內容只停留在「明確」上,沒有行動的具體化,在制度制定和執行上一手硬一手軟,重製度輕執行,執行不嚴,落實不實。
3、缺乏日常監督。落實責任制主要是靠年初分解、年中督查、年終考核三個時段,沒有建立經常性的督導、檢查、提醒制度。平常的督查也只是對幹部的遵守上下班時間、工作在崗在位情況等作風方面進行督查,督查內容單一;黨務、政務透明度不足,公開的程度和範圍不夠,造成群眾有監督意願卻不了解情況。致使一些地方、部門及其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淡薄,只是上面布置的動手抓一下,檢查的臨時應付一次,考核的重視一會兒,對分管部門及其下屬長期失察、失監。
4、鄉鎮紀委職能不專,作用發揮不夠。目前,鄉鎮紀委書記大部分是兼職的職務,在其所分管的各項工作中,紀檢監察工作只占小部分,自然紀檢工作就會被忽視。雖然現在鄉鎮紀委名義上是一套班子,有紀委書記、紀委委員,日常紀檢工作主要由,而實際上也同時肩負著其他的工作,而作為兼職的紀委委員在工作上更是有其名無其實,只在緊急時臨時調度,好一點的可以參與搞一些調查,差一點的可能從來不參與紀檢工作。這都致使鄉鎮紀檢力量不足、工作被動、瑣碎,無系統性,缺乏創新。同時辦案時顧慮較多,存在「三怕」:一怕得罪人,認為自己分管的很多工作還要落實,要協調,如果得罪人太多,給自己添麻煩。二怕影響本單位在上級中的考評成績,當前上級部門在對下級進行考核中,往往將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納入到單位的考核指標中,針對領導幹部的違紀情況,按照職級進行扣分。因此,鄉鎮紀委若查出本單位幹部有違紀行為,上級部門在考評鄉鎮時就會扣分,從而影響到鄉鎮的社會形象及考評成績。長久下來,自然會產生「不查反而更好」的想法。三是怕影響仕途。當前對鄉鎮幹部考核,主要有班子評議、個人述職、本單位幹部群眾測評幾種方式,而沒有上級相關部門的評議。由於紀檢工作職能的特殊性,如果不是好好先生,紀檢幹部的綜合得分一般不會很高。如果工作認真,履職盡責,監督到位,個別紀檢幹部的得分反而更低,甚至不合格。
5、責任追究不嚴。一是由於新形勢下案件的複雜,而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有待細化,對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界定也比較模糊,導致責任追究難以操作。二是農村基層職能職位缺失嚴重,許多站所屬垂直管理,人、財、物由上級統管,存在「管得住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住」,條條管理鞭長莫及,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又視為耳邊風。三是責任追究往往取決於主要領導的態度和決心,受人的因素影響較大,鄉鎮黨委有時明知有人存在違紀行為,但為穩定全局,出現遮蓋捂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致使該違紀人員逃脫或減輕追究。
二、進一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落實的建議
鄉鎮黨委作為基層黨委,直面廣大群眾,工作千頭萬緒,鄉鎮紀委要真正實現「三轉」,關鍵在於突出鄉鎮黨委的主體責任。
1、強化鄉鎮黨委主體責任意識。一是思想認識上要扭轉過來,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理念,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黨委總體部署。二是定期分析研究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縣級紀委彙報。三是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種好自己「責任田」,黨委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分工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四是要強化責任追究。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2、改革鄉鎮紀委履行監督措施。一是改革鄉鎮紀委體制機制。鄉鎮紀委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領導,以上級紀委垂直領導為主,工資與人事在上級紀委,鄉鎮紀委工作經費單獨核算,鄉鎮紀檢幹部專門從事紀檢工作,不得借用或抽去搞中心工作,提高其政治或經濟待遇。二是著重解決專崗不專職的問題。明確鄉鎮紀委書記只分管鄉鎮紀檢工作,專職紀檢幹部不得兼任與紀檢無關的工作,確保鄉鎮紀檢幹部專職專用、主抓主業。三是支持鄉鎮紀委獨立行使辦案職權,確保紀檢幹部對權力敢監督、善監督,對腐敗問題敢「亮劍」,善查處。四是對鄉鎮紀檢幹部的考核重點由上級紀委評議,參考鄉鎮班子成員的評議及個人述職。
3、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一是全面推行村幹部勤廉檔案工作,切實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黨委書記提醒談話制度,發現村幹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和誡勉談話。二是全面推進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重點公開國家惠農政策、新農村建設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集體資產處置、移民搬遷、危房改造、低保評定等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加強項目資金監督,在規範運作上下功夫。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各種惠農資金逐漸增多,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使涉農項目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滋生的「高發區」和「溫床」。今後,凡是涉農資金,包括糧補、低保五保、危房改造等,均要在鄉鎮紀委備案並向鄉鎮紀委寫出每筆款項使用情況說明,鄉鎮紀委對每筆資金的落實、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寫出專項檢查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做到運行規範,管理規範。
4、黨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行動上要成為落實的主體、擔當的主體。作為基層,鄉鎮黨委處在黨風廉政建設的前沿「窗口」,離老百姓最近的距離,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最後一公里問題」,更應該落實主體職責。一是要抓大抓急。中央的八項規定、省委的九項規定和市委的十個嚴禁及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其他事項,對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等嚴管資金的監管,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大事急事落實到位,不能有絲毫的懈怠,不能有任何僥倖心理,並且鄉鎮黨委書記要率先垂範,做到更嚴更快。二是要抓小抓早。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早處理,把抓小抓早提前預警和預防做為常態性工作一以貫之。三是抓關鍵人和關鍵事。對鄉鎮黨委班子成員,村級「兩委」班子成員,特別是村級黨組織書記作為主體責任落實中的關鍵人來要求。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1、領導思想上認識不到位,「主體責任」需加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及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關鍵。目前,鄉鎮部分領導幹部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不想抓,認為經濟和業務工作是務實,黨風廉政建設是務虛,是鄉鎮紀委的事,沒有站到整個黨委這一高度和全局來看待問題,並簡單地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同於個人廉潔自律工作;有的不真抓,出於自己小集團利益或覺得出力不討好,只喊口號或沒有下文,被動應付了事;有的不會抓,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學習、不了解,對如何抓、怎麼抓不去思考,將落實責任制與部門單位中心工作、業務工作割裂開來,沒有融入到日常業務工作中去?
2、黨風廉政建設停留在表面,執行和落實不夠。按照責任制要求,能將責任層層分解,制定出了一系列崗位職責、制度、目標和實施辦法,將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具體到分管領導、站所負責人、村社區負責人,並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然而,當前依舊存在將制度停留在紙上的現象,制度制定完成了,責任狀簽過了,但是責任內容只停留在「明確」上,沒有行動的具體化,在制度制定和執行上一手硬一手軟,重製度輕執行,執行不嚴,落實不實。
3、缺乏日常監督。落實責任制主要是靠年初分解、年中督查、年終考核三個時段,沒有建立經常性的督導、檢查、提醒制度。平常的督查也只是對幹部的遵守上下班時間、工作在崗在位情況等作風方面進行督查,督查內容單一;黨務、政務透明度不足,公開的程度和範圍不夠,造成群眾有監督意願卻不了解情況。致使一些地方、部門及其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淡薄,只是上面布置的動手抓一下,檢查的臨時應付一次,考核的重視一會兒,對分管部門及其下屬長期失察、失監。
4、鄉鎮紀委職能不專,作用發揮不夠。目前,鄉鎮紀委書記大部分是兼職的職務,在其所分管的各項工作中,紀檢監察工作只占小部分,自然紀檢工作就會被忽視。雖然現在鄉鎮紀委名義上是一套班子,有紀委書記、紀委委員,日常紀檢工作主要由,而實際上也同時肩負著其他的工作,而作為兼職的紀委委員在工作上更是有其名無其實,只在緊急時臨時調度,好一點的可以參與搞一些調查,差一點的可能從來不參與紀檢工作。這都致使鄉鎮紀檢力量不足、工作被動、瑣碎,無系統性,缺乏創新。同時辦案時顧慮較多,存在「三怕」:一怕得罪人,認為自己分管的很多工作還要落實,要協調,如果得罪人太多,給自己添麻煩。二怕影響本單位在上級中的考評成績,當前上級部門在對下級進行考核中,往往將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納入到單位的考核指標中,針對領導幹部的違紀情況,按照職級進行扣分。因此,鄉鎮紀委若查出本單位幹部有違紀行為,上級部門在考評鄉鎮時就會扣分,從而影響到鄉鎮的社會形象及考評成績。長久下來,自然會產生「不查反而更好」的想法。三是怕影響仕途。當前對鄉鎮幹部考核,主要有班子評議、個人述職、本單位幹部群眾測評幾種方式,而沒有上級相關部門的評議。由於紀檢工作職能的特殊性,如果不是好好先生,紀檢幹部的綜合得分一般不會很高。如果工作認真,履職盡責,監督到位,個別紀檢幹部的得分反而更低,甚至不合格。
5、責任追究不嚴。一是由於新形勢下案件的複雜,而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有待細化,對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界定也比較模糊,導致責任追究難以操作。二是農村基層職能職位缺失嚴重,許多站所屬垂直管理,人、財、物由上級統管,存在「管得住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住」,條條管理鞭長莫及,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又視為耳邊風。三是責任追究往往取決於主要領導的態度和決心,受人的因素影響較大,鄉鎮黨委有時明知有人存在違紀行為,但為穩定全局,出現遮蓋捂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致使該違紀人員逃脫或減輕追究。
二、進一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落實的建議
鄉鎮黨委作為基層黨委,直面廣大群眾,工作千頭萬緒,鄉鎮紀委要真正實現「三轉」,關鍵在於突出鄉鎮黨委的主體責任。
1、強化鄉鎮黨委主體責任意識。一是思想認識上要扭轉過來,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理念,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黨委總體部署。二是定期分析研究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縣級紀委彙報。三是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種好自己「責任田」,黨委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分工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四是要強化責任追究。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2、改革鄉鎮紀委履行監督措施。一是改革鄉鎮紀委體制機制。鄉鎮紀委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領導,以上級紀委垂直領導為主,工資與人事在上級紀委,鄉鎮紀委工作經費單獨核算,鄉鎮紀檢幹部專門從事紀檢工作,不得借用或抽去搞中心工作,提高其政治或經濟待遇。二是著重解決專崗不專職的問題。明確鄉鎮紀委書記只分管鄉鎮紀檢工作,專職紀檢幹部不得兼任與紀檢無關的工作,確保鄉鎮紀檢幹部專職專用、主抓主業。三是支持鄉鎮紀委獨立行使辦案職權,確保紀檢幹部對權力敢監督、善監督,對腐敗問題敢「亮劍」,善查處。四是對鄉鎮紀檢幹部的考核重點由上級紀委評議,參考鄉鎮班子成員的評議及個人述職。
3、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一是全面推行村幹部勤廉檔案工作,切實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黨委書記提醒談話制度,發現村幹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和誡勉談話。二是全面推進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重點公開國家惠農政策、新農村建設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集體資產處置、移民搬遷、危房改造、低保評定等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三是加強項目資金監督,在規範運作上下功夫。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各種惠農資金逐漸增多,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使涉農項目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滋生的「高發區」和「溫床」。今後,凡是涉農資金,包括糧補、低保五保、危房改造等,均要在鄉鎮紀委備案並向鄉鎮紀委寫出每筆款項使用情況說明,鄉鎮紀委對每筆資金的落實、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寫出專項檢查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做到運行規範,管理規範。
4、黨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行動上要成為落實的主體、擔當的主體。作為基層,鄉鎮黨委處在黨風廉政建設的前沿「窗口」,離老百姓最近的距離,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最後一公里問題」,更應該落實主體職責。一是要抓大抓急。中央的八項規定、省委的九項規定和市委的十個嚴禁及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其他事項,對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等嚴管資金的監管,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大事急事落實到位,不能有絲毫的懈怠,不能有任何僥倖心理,並且鄉鎮黨委書記要率先垂範,做到更嚴更快。二是要抓小抓早。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早處理,把抓小抓早提前預警和預防做為常態性工作一以貫之。三是抓關鍵人和關鍵事。對鄉鎮黨委班子成員,村級「兩委」班子成員,特別是村級黨組織書記作為主體責任落實中的關鍵人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