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各農場管理區黨委,縣人武部黨委,監利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縣委各部委,縣級國家機關各局辦和各人民團體黨組織: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1.《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2.省委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14〕34號)文件精神: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服務期內不得參加公務員考錄、遴選考試,不得調出鄉鎮。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幹部幫助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應徵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
3.《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鄂組發〔2011〕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選調生在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滿兩年。在此期間,不得調動或借調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工作,不得參加招錄、遴選考試。特殊情況確需調動或借調的,須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兩年後參加招錄、遴選須取得當地組織部門同意,每人每年參加各個層級招錄、遴選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二、規範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的工作程序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市對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借調其他單位的公務員和選調生。確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借調機關應徵得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多不超過半年。相關工作流程如下:
1.借調機關根據本單位人員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全面梳理,經集體研究後,提出擬借調人員的初步意見。
2.借調機關書面向組織人事部門呈報借調人員的請示,請示必須充分說明本單位編制數、人員數、借調理由、意向人選以及借調時間。
3.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借調機關人員配備情況和初步人選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把關,再與被借調人員所在單位進行溝通,明確借調崗位、借調時間。
4.借調機關填寫《幹部借調審批表》(見附件1),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必須在一周之內回原單位工作。借調機關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借調人員原單位反饋。
按照荊州市委組織部關於年輕幹部上下掛職鍛鍊的有關意見,縣鄉可選派年輕幹部上下掛職鍛鍊,掛職鍛鍊幹部由各單位做好人選推薦工作。推薦人選統一報縣委組織部,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比較、研究確定。掛職人員統一調配安排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相應掛職手續。掛職時間一般不少於6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相關工作流程如下:
1.派出單位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掛職對象。
2.派出單位填寫《年輕幹部掛職鍛鍊人選推薦表》(見附件2),呈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3.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同意後批覆掛職文件,明確掛職崗位、掛任職務和掛職時間。
4.掛職期滿後,掛職人員必須在一周之內回原單位工作。掛職機關負責填寫《掛職鍛鍊幹部總結鑑定表》(見附件3),並歸入幹部個人人事檔案。
三、強化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的紀律要求
試用期內的公務員(選調生),組織人事部門在進行試用期滿轉正考核時,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表現和實績,真實地作出考核評價鑑定,對未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按規定取消錄用。
借調、掛職人員在借調、掛職期滿後,必須在一周之內返回原單位工作,如超過一周未回原單位工作的人員,從當月起,停發工資。累計超過三十天未返崗的人員,視為曠工,按公務員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借調、掛職單位和派出單位要認真落實上級關於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要真正關心、培養、愛護年輕公務員和選調生,使他們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在基層和一線得到鍛鍊和培養,為監利幹部隊伍建設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1.《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2.省委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14〕34號)文件精神: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服務期內不得參加公務員考錄、遴選考試,不得調出鄉鎮。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幹部幫助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應徵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
3.《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鄂組發〔2011〕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選調生在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滿兩年。在此期間,不得調動或借調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工作,不得參加招錄、遴選考試。特殊情況確需調動或借調的,須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兩年後參加招錄、遴選須取得當地組織部門同意,每人每年參加各個層級招錄、遴選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二、規範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的工作程序
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市對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借調其他單位的公務員和選調生。確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借調機關應徵得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多不超過半年。相關工作流程如下:
1.借調機關根據本單位人員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全面梳理,經集體研究後,提出擬借調人員的初步意見。
2.借調機關書面向組織人事部門呈報借調人員的請示,請示必須充分說明本單位編制數、人員數、借調理由、意向人選以及借調時間。
3.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借調機關人員配備情況和初步人選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把關,再與被借調人員所在單位進行溝通,明確借調崗位、借調時間。
4.借調機關填寫《幹部借調審批表》(見附件1),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必須在一周之內回原單位工作。借調機關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借調人員原單位反饋。
按照荊州市委組織部關於年輕幹部上下掛職鍛鍊的有關意見,縣鄉可選派年輕幹部上下掛職鍛鍊,掛職鍛鍊幹部由各單位做好人選推薦工作。推薦人選統一報縣委組織部,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比較、研究確定。掛職人員統一調配安排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相應掛職手續。掛職時間一般不少於6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相關工作流程如下:
1.派出單位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掛職對象。
2.派出單位填寫《年輕幹部掛職鍛鍊人選推薦表》(見附件2),呈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3.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同意後批覆掛職文件,明確掛職崗位、掛任職務和掛職時間。
4.掛職期滿後,掛職人員必須在一周之內回原單位工作。掛職機關負責填寫《掛職鍛鍊幹部總結鑑定表》(見附件3),並歸入幹部個人人事檔案。
三、強化公務員、選調生借調掛職的紀律要求
試用期內的公務員(選調生),組織人事部門在進行試用期滿轉正考核時,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表現和實績,真實地作出考核評價鑑定,對未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按規定取消錄用。
借調、掛職人員在借調、掛職期滿後,必須在一周之內返回原單位工作,如超過一周未回原單位工作的人員,從當月起,停發工資。累計超過三十天未返崗的人員,視為曠工,按公務員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借調、掛職單位和派出單位要認真落實上級關於公務員、選調生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要真正關心、培養、愛護年輕公務員和選調生,使他們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在基層和一線得到鍛鍊和培養,為監利幹部隊伍建設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