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16〕4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的長期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河湖管理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在全省全面實施河長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一體戰略布局,堅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雙手發力,保護水資源、防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省全面落實河道長制,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河道,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定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加強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加強工作措施,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級抓住一級、一級抓住實行的工作結構。
-堅持科學管理、系統整備。以流域為單元,統一自然生態各種因素,科學規劃,有機結合治水和環境整備、生態修復等,綜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土地條件。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突出問題。
-堅持統一兼顧、管理和重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統一標準,規範審查,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監督審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擴大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督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的6月底,發布省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7月底,負責領導的省有關部門就領導事項制定了特別實施方案,截至8月底,設立區市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市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10月底,縣(市、區)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縣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
到今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置區市建設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98%以上,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的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的城市建設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立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水質優於iii類的比例達到100%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的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態基流。
通過不斷努力,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水清、岸綠、景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構想。根據當地責任、分類管理、統一評價、實效工作要求,實施全面調查、系統整備、鞏固提高三步戰略。第一步是全面調查。也就是說,開展河湖問題的調查,明確問題,明確底數。第二步是系統的整備。也就是說,對各河湖有問題制定綜合整備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分解任務指標,抓住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門分項責任、河長事務統一審查原則進行審查,確保各工作任務落實。第三步,鞏固提高。也就是說,河湖水事秩序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後,建立章制,規範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久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流的長度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總督負責,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督、農業農村工作副總督為副總河長。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負責,明確部門、部門為聯繫部門,負責執行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領導分別擔任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本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均分級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至村莊。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責任。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社長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對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督等,領導組織依法整理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河湖明確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施聯防聯合管理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級河長的具體責任由各地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河長制辦公室。鄉鎮應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境保護廳、省住宅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的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2.工作責任。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評價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部門按責任分工執行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事務機構完成任務,整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
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鹹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幹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遊休閒、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範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准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範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範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今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採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今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今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複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今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並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託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繫,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範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台,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願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一、整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一體戰略布局,堅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雙手發力,保護水資源、防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省全面落實河道長制,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河道,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定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加強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加強工作措施,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級抓住一級、一級抓住實行的工作結構。
-堅持科學管理、系統整備。以流域為單元,統一自然生態各種因素,科學規劃,有機結合治水和環境整備、生態修復等,綜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土地條件。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突出問題。
-堅持統一兼顧、管理和重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統一標準,規範審查,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監督審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擴大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督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的6月底,發布省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7月底,負責領導的省有關部門就領導事項制定了特別實施方案,截至8月底,設立區市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市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10月底,縣(市、區)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縣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
到今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置區市建設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98%以上,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的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的城市建設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立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水質優於iii類的比例達到100%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的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態基流。
通過不斷努力,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水清、岸綠、景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構想。根據當地責任、分類管理、統一評價、實效工作要求,實施全面調查、系統整備、鞏固提高三步戰略。第一步是全面調查。也就是說,開展河湖問題的調查,明確問題,明確底數。第二步是系統的整備。也就是說,對各河湖有問題制定綜合整備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分解任務指標,抓住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門分項責任、河長事務統一審查原則進行審查,確保各工作任務落實。第三步,鞏固提高。也就是說,河湖水事秩序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後,建立章制,規範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久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流的長度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總督負責,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督、農業農村工作副總督為副總河長。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負責,明確部門、部門為聯繫部門,負責執行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領導分別擔任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本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均分級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至村莊。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責任。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社長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對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督等,領導組織依法整理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河湖明確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施聯防聯合管理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級河長的具體責任由各地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河長制辦公室。鄉鎮應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境保護廳、省住宅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的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2.工作責任。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評價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部門按責任分工執行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事務機構完成任務,整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
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鹹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幹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遊休閒、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範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准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範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範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今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採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今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今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複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今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並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託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繫,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範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台,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願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