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妥善處置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著力構建和諧平安花橋,現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如下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平安花橋為目標,按照「發現得早、控制得了、處置得好」的要求,堅持「教育疏導、依法處置、慎用警力」的原則,建立責任明確、相互配合、協調一致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暢通情報信息渠道,及時掌握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苗頭,將其解決在萌芽狀態,處理在基層,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全鄉社會政治持續穩定。
二、組織力量
(一)成立花橋鄉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指揮部。
總指揮:鄉黨委書記羅功成;第一副總指揮: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高進軍;副總指揮:鄉黨委副書記陶禮懷;成員:林輝、羅小平、冷兆華、劉付生、劉敏軍、張樂平、劉佳。
(二)指揮部行使以下職權:
根據縣委、縣政府指示,在緊急狀態下,根據事件發生的性質、規模、態勢,負責命令集結有關應急人員,確定指揮聯絡地點和聯絡方式,統一組織、使用調動人員、器械、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宣傳工具以及其它物資,搞好後勤保障工作;靠前指揮,及時研究解決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中的問題,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確定並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撤離現場應急隊伍,並做好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
(三)指揮部下設5個行動小組:
1、現場處置和交通管制組。
主要職責: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分流被堵車輛,在重要道口值勤;守護重點目標,確保現場指揮領導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立即組織疏散並帶離現場或移送公安機關;對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拘留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查問現場人員身份,依法採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理和事後依法處理提供證據;大力清理和管控現場,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2、聯絡協調和輿論引導組。
主要職責:上下聯絡,材料收集、整理上報,組織協調和幹部調配工作,輿論引導和管理工作。
3、重點守護組。
主要職責:在重特大群體性事件中守護重點目標,協助維護秩序,並協助圍捕犯罪嫌疑人。
4、教育疏導組。
主要職責:疏散圍觀人員,做好參與群體事件人員的說服、解釋、法制教育等疏導工作。必要時經總指揮同意可調集其他鄉鎮(場)及縣直單位幹部。
5、後勤保障組。
主要職責:醫療救護、通信聯絡、交通工具調配、供水、供電和生活保障等後勤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服從指揮原則。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接到縣指揮部出警指令後,各責任單位和應急隊伍以及縣掛點管線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一切行動服從指揮部統一指揮,嚴守各項紀律和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行動,嚴禁擅離職守或臨陣脫逃。
(二)防止激化原則。發現群體性鬧事苗頭,應本著「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快不宜拖」的原則,以教育疏導為主,面對面做好說服解釋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時可視情進行強制驅散,使參與鬧事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三)依法果斷處置原則。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制止鬧事人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驅散阻塞交通和衝擊黨政機關及要害部門的人群。
(四)慎用警力及強制措施原則。矛盾一旦激化,要「以冷對熱、以緩對急、以靜對動」。若採取強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由現場指揮同意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切忌在事件的風頭上輕易使用武器和警械警具。
(五)適時打擊原則。事態基本平息、群眾情緒穩定後,對策劃、組織、操縱鬧事的為首分子和骨幹人員,對實施打、砸、搶、燒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調查取證,發動群眾揭露其罪行,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四、處置措施
(一)在群體性事件的預謀醞釀階段。
1、事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廣辟情報信息渠道,採取各種秘密和公開的手段,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內幕性和行動性情報信息,超前做好分析預測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
2、事件所在村或單位要組織力量,靠前作群眾的教育疏導工作,超前做好應急處置和化解工作,切實做到早控制、早解決。
3、對曾經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骨幹分子要組織力量進行監控,密切注視其動向,及時發現和弄清組織、指揮事件的首要分子及骨幹人員。對其重點人員分別進行法制教育,曉以利害,促其分化,把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
(二)在群體性事件發生階段。
1、及時報告事態。事發時,事發村或單位要立即將事件性質、事發地點、原因、規模和態勢如實報告。與此同時,事件發生地的黨政領導和當地公安派出所人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
2、緊急啟動預案。由總指揮或被授權的副總指揮決定啟動處置工作預案。預案啟動後,由聯絡協調組負責同志有關村和相關單位按照預案要求立即組織力量待命。
3、迅速趕赴現場。參展單位主要領導接到命令後,要親自帶隊,組織力量,及時趕赴現場。事發農村的,以最快的速度趕到。
4、嚴格管制現場。由現場處置和交通管制組負責,迅速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控制事態發展。由輿論引導組負責事件的宣傳報道,嚴格對宣傳報道進行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採訪、報道、演講和信息上網等活動。
5、加強教育疏導。由教育疏導組注意輿論導向,及時做好宣傳疏導工作。通過廣播等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說明事件真相,揭露少數人陰謀,孤立少數帶頭鬧事者,爭取絕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6、強力疏散人員。由現場處置組和重點守護組負責,依法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責令舉重組織者立即解散隊伍;責令聚集的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迅速疏散,對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予以拘留。對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非法宣傳品的依法堅決予以收繳。主要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採取相應對策:(1)對衝擊、阻斷國道或高速公路和圍堵、衝擊黨政機關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突發性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五、六、七分隊立即趕到現場,儘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重點守護組和八、九分隊待命,24小時保持臨戰狀態,隨時聽候調遣。(2)對宗族械鬥或因山林、土地、水利等權屬糾紛引發的群體性械鬥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分隊趕赴現場處置,其他分隊待命。(3)對未經批准進行非法遊行、示威、集會等活動和阻斷省道等縣內交通要道的鬧事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分隊全面出動,其他分隊待命。(4)對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工礦企業出現的起鬨、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分隊出動,其他分隊待命。(5)對鄉鎮(場)、單位內部出現的罷工、罷課、起鬨、鬧事事件,由一分隊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其他分隊值班待命。
(三)善後事宜。
事件平息後,由黨委、政府或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組成工作隊進駐宣傳法律法規知識,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按有關法律法規公正處理,並向縣委、縣政府報告結果。一般性質的案件在事件平息半月內結案;重大事件在1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按指揮部要求執行。
五、保障要求
相關部門、單位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要以大局為重,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一)人員和裝備保障。各有關單位在裝備、用人、用車上,無條件服從現場指揮調配,在人員、裝備、車輛上給予充分保障,做到遇有情況、隨叫隨到。具體人員、裝備、車輛數量視事態發展情況所需,由現場指揮決定。
(二)醫療保障。本著就近就地的原則,指定花橋鄉衛生院為群體性事件「醫療急救中心」,並完善應急方案,保證迅速搶救醫治。
(三)通行保障。由現場指揮確定通信聯絡方式、聯繫電話,手機網絡覆蓋的地方,各組、各分隊有手機的要把手機開通,特殊情況下可指派專人傳遞信息,確保暢通。
(四)其他保障。供電、供水、交通、民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接到現場指揮命令後,按要求落實相關服務措施;所有參加應急行動人員的食宿保障由事件發生地單位負責。
六、責任查究。
(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和「一票否決」制。把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納入各級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的崗位責任制,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凡因官僚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瀆職,致使有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壓制及時如實上報有關情況,致使貽誤事件處置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預防不力、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不負責,甚至違法亂紀,導致激化矛盾,引發糾紛械鬥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並追究事發地鄉鎮(場)、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縣四套班子領導對各自掛點鄉鎮(場)和管線部門負連帶責任。
(二)報道、報告紀律。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單位第一責任人審核同意後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否則追究責任。
(三)嚴明工作紀律。所有參加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政法幹警和單位的幹部都必須服從指揮部統一指揮,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若出現以下情況將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報批評或警告:接到處置群體性事件集結命令後,行動遲緩、拖拖拉拉的;外出未請假導致沒有參加處置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離崗學習或行政處分:明知緊急集結或接到執行任務的指令後聞警未動的;到達現場後不聽從指揮,出工不出力或擅離職守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或清調:臨陣脫逃或未經現場指揮同意擅自採取強制措施、使用警械警具導致事件進一步惡化的;工作不負責任導致事件進一步惡化的。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平安花橋為目標,按照「發現得早、控制得了、處置得好」的要求,堅持「教育疏導、依法處置、慎用警力」的原則,建立責任明確、相互配合、協調一致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暢通情報信息渠道,及時掌握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苗頭,將其解決在萌芽狀態,處理在基層,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全鄉社會政治持續穩定。
二、組織力量
(一)成立花橋鄉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指揮部。
總指揮:鄉黨委書記羅功成;第一副總指揮: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高進軍;副總指揮:鄉黨委副書記陶禮懷;成員:林輝、羅小平、冷兆華、劉付生、劉敏軍、張樂平、劉佳。
(二)指揮部行使以下職權:
根據縣委、縣政府指示,在緊急狀態下,根據事件發生的性質、規模、態勢,負責命令集結有關應急人員,確定指揮聯絡地點和聯絡方式,統一組織、使用調動人員、器械、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宣傳工具以及其它物資,搞好後勤保障工作;靠前指揮,及時研究解決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中的問題,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確定並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撤離現場應急隊伍,並做好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
(三)指揮部下設5個行動小組:
1、現場處置和交通管制組。
主要職責: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分流被堵車輛,在重要道口值勤;守護重點目標,確保現場指揮領導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立即組織疏散並帶離現場或移送公安機關;對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拘留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查問現場人員身份,依法採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理和事後依法處理提供證據;大力清理和管控現場,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2、聯絡協調和輿論引導組。
主要職責:上下聯絡,材料收集、整理上報,組織協調和幹部調配工作,輿論引導和管理工作。
3、重點守護組。
主要職責:在重特大群體性事件中守護重點目標,協助維護秩序,並協助圍捕犯罪嫌疑人。
4、教育疏導組。
主要職責:疏散圍觀人員,做好參與群體事件人員的說服、解釋、法制教育等疏導工作。必要時經總指揮同意可調集其他鄉鎮(場)及縣直單位幹部。
5、後勤保障組。
主要職責:醫療救護、通信聯絡、交通工具調配、供水、供電和生活保障等後勤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服從指揮原則。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接到縣指揮部出警指令後,各責任單位和應急隊伍以及縣掛點管線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一切行動服從指揮部統一指揮,嚴守各項紀律和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行動,嚴禁擅離職守或臨陣脫逃。
(二)防止激化原則。發現群體性鬧事苗頭,應本著「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快不宜拖」的原則,以教育疏導為主,面對面做好說服解釋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時可視情進行強制驅散,使參與鬧事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三)依法果斷處置原則。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制止鬧事人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驅散阻塞交通和衝擊黨政機關及要害部門的人群。
(四)慎用警力及強制措施原則。矛盾一旦激化,要「以冷對熱、以緩對急、以靜對動」。若採取強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由現場指揮同意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切忌在事件的風頭上輕易使用武器和警械警具。
(五)適時打擊原則。事態基本平息、群眾情緒穩定後,對策劃、組織、操縱鬧事的為首分子和骨幹人員,對實施打、砸、搶、燒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調查取證,發動群眾揭露其罪行,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四、處置措施
(一)在群體性事件的預謀醞釀階段。
1、事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廣辟情報信息渠道,採取各種秘密和公開的手段,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內幕性和行動性情報信息,超前做好分析預測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
2、事件所在村或單位要組織力量,靠前作群眾的教育疏導工作,超前做好應急處置和化解工作,切實做到早控制、早解決。
3、對曾經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骨幹分子要組織力量進行監控,密切注視其動向,及時發現和弄清組織、指揮事件的首要分子及骨幹人員。對其重點人員分別進行法制教育,曉以利害,促其分化,把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
(二)在群體性事件發生階段。
1、及時報告事態。事發時,事發村或單位要立即將事件性質、事發地點、原因、規模和態勢如實報告。與此同時,事件發生地的黨政領導和當地公安派出所人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
2、緊急啟動預案。由總指揮或被授權的副總指揮決定啟動處置工作預案。預案啟動後,由聯絡協調組負責同志有關村和相關單位按照預案要求立即組織力量待命。
3、迅速趕赴現場。參展單位主要領導接到命令後,要親自帶隊,組織力量,及時趕赴現場。事發農村的,以最快的速度趕到。
4、嚴格管制現場。由現場處置和交通管制組負責,迅速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控制事態發展。由輿論引導組負責事件的宣傳報道,嚴格對宣傳報道進行管理,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採訪、報道、演講和信息上網等活動。
5、加強教育疏導。由教育疏導組注意輿論導向,及時做好宣傳疏導工作。通過廣播等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說明事件真相,揭露少數人陰謀,孤立少數帶頭鬧事者,爭取絕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6、強力疏散人員。由現場處置組和重點守護組負責,依法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責令舉重組織者立即解散隊伍;責令聚集的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迅速疏散,對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予以拘留。對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非法宣傳品的依法堅決予以收繳。主要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採取相應對策:(1)對衝擊、阻斷國道或高速公路和圍堵、衝擊黨政機關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突發性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五、六、七分隊立即趕到現場,儘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重點守護組和八、九分隊待命,24小時保持臨戰狀態,隨時聽候調遣。(2)對宗族械鬥或因山林、土地、水利等權屬糾紛引發的群體性械鬥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分隊趕赴現場處置,其他分隊待命。(3)對未經批准進行非法遊行、示威、集會等活動和阻斷省道等縣內交通要道的鬧事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四分隊全面出動,其他分隊待命。(4)對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工礦企業出現的起鬨、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由現場處置組一、二、三分隊出動,其他分隊待命。(5)對鄉鎮(場)、單位內部出現的罷工、罷課、起鬨、鬧事事件,由一分隊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其他分隊值班待命。
(三)善後事宜。
事件平息後,由黨委、政府或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組成工作隊進駐宣傳法律法規知識,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按有關法律法規公正處理,並向縣委、縣政府報告結果。一般性質的案件在事件平息半月內結案;重大事件在1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按指揮部要求執行。
五、保障要求
相關部門、單位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要以大局為重,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一)人員和裝備保障。各有關單位在裝備、用人、用車上,無條件服從現場指揮調配,在人員、裝備、車輛上給予充分保障,做到遇有情況、隨叫隨到。具體人員、裝備、車輛數量視事態發展情況所需,由現場指揮決定。
(二)醫療保障。本著就近就地的原則,指定花橋鄉衛生院為群體性事件「醫療急救中心」,並完善應急方案,保證迅速搶救醫治。
(三)通行保障。由現場指揮確定通信聯絡方式、聯繫電話,手機網絡覆蓋的地方,各組、各分隊有手機的要把手機開通,特殊情況下可指派專人傳遞信息,確保暢通。
(四)其他保障。供電、供水、交通、民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接到現場指揮命令後,按要求落實相關服務措施;所有參加應急行動人員的食宿保障由事件發生地單位負責。
六、責任查究。
(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和「一票否決」制。把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納入各級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的崗位責任制,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凡因官僚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瀆職,致使有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壓制及時如實上報有關情況,致使貽誤事件處置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預防不力、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不負責,甚至違法亂紀,導致激化矛盾,引發糾紛械鬥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並追究事發地鄉鎮(場)、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縣四套班子領導對各自掛點鄉鎮(場)和管線部門負連帶責任。
(二)報道、報告紀律。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單位第一責任人審核同意後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否則追究責任。
(三)嚴明工作紀律。所有參加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政法幹警和單位的幹部都必須服從指揮部統一指揮,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若出現以下情況將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報批評或警告:接到處置群體性事件集結命令後,行動遲緩、拖拖拉拉的;外出未請假導致沒有參加處置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離崗學習或行政處分:明知緊急集結或接到執行任務的指令後聞警未動的;到達現場後不聽從指揮,出工不出力或擅離職守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或清調:臨陣脫逃或未經現場指揮同意擅自採取強制措施、使用警械警具導致事件進一步惡化的;工作不負責任導致事件進一步惡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