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選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我省的《實施辦法》、《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代表選舉包括選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由各小組村民戶代表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村民代表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選舉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受縣、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指導。
第四條村民代表數額為八百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五十五人;六百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四十五人;三百戶以上不足六百戶的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一百戶以上不足三百戶的村不得少於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戶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和戶數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則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體由各村選舉委員會自行確定。
第五條村民代表選舉由各村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在成員中推選主任一人。
選舉委員會及其候選人由現任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合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秘密劃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數高的當選。
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3次以上不參加選舉委員會會議的視為自動辭職,缺額數從候補成員中依次遞補。
第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規和國家政策,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七條縣、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縣指導組成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鎮指導組成員由同級、主席團、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受縣指導組的領導。
第八條縣、鎮指導選舉工作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為準。
第十條凡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都可在戶籍所在地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選舉採用戶代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與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村民小組戶數以實際戶數為準,由各家庭自行推選產生1人為戶代表。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構成中,在組織構成上,要有中共黨員代表、共青團代表、民兵代表等;婦女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候選人必須由本小組選民單獨或聯名推薦,在本小組的選民中產生,村民在推薦村民代表候選人時每個人所推薦的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本小組的村民代表數。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候選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未滿處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屆村民代表連續3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和上屆被依法罷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選不能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被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為精神病患者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被縣級以上醫院確診為痴呆或弱智的、長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體弱行動不便難以參與村務等人選不宜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上述條件及要求由各村選舉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經推薦產生的村民代表候選人由各村選舉委員會對照村民代表候選人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代表候選人條件、不能或不宜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的推薦人選進行排除,並向相關人員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正式候選人人數應選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應選人數多一人,應選代表超過3人的比應選人數多2人,經資格審查後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選人仍多於本小組正式候選人人數的,按村民推薦候選人的票數,從高到低依次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八條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訓練工作人員。
(二)核實參選人數。
(三)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條投票選舉時,根據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條全體戶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根據所在村民小組應選村民代表數,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第二十一條村民小組長選舉採用以下兩種方式產生。一是在選舉村民代表時,以得票數高的村民代表為村民小組長;二是在本小組當選的村民代表中,由當選的村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選舉1人為村民小組長,以得票數高的當選,若因特殊情況無法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共同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以得票數高的當選。具體選舉產生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前確定。
第二十二條村民代表選舉採用秘密劃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投票結束後,由唱票、計票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公布。
第二十四條村民代表選舉時,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名額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
第二十五條村民代表選舉結果,應及時上報所在鎮民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受村民監督,本小組村民有權罷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條對用暴力、威脅、賄賂、仿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擾亂、破壞選舉工作,由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第二條村民代表選舉包括選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由各小組村民戶代表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村民代表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選舉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受縣、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指導。
第四條村民代表數額為八百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五十五人;六百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四十五人;三百戶以上不足六百戶的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一百戶以上不足三百戶的村不得少於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戶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和戶數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則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體由各村選舉委員會自行確定。
第五條村民代表選舉由各村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在成員中推選主任一人。
選舉委員會及其候選人由現任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合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秘密劃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數高的當選。
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3次以上不參加選舉委員會會議的視為自動辭職,缺額數從候補成員中依次遞補。
第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規和國家政策,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七條縣、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縣指導組成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鎮指導組成員由同級、主席團、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受縣指導組的領導。
第八條縣、鎮指導選舉工作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為準。
第十條凡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都可在戶籍所在地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選舉採用戶代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與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村民小組戶數以實際戶數為準,由各家庭自行推選產生1人為戶代表。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構成中,在組織構成上,要有中共黨員代表、共青團代表、民兵代表等;婦女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候選人必須由本小組選民單獨或聯名推薦,在本小組的選民中產生,村民在推薦村民代表候選人時每個人所推薦的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本小組的村民代表數。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候選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未滿處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上屆村民代表連續3次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和上屆被依法罷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選不能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被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為精神病患者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被縣級以上醫院確診為痴呆或弱智的、長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體弱行動不便難以參與村務等人選不宜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上述條件及要求由各村選舉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經推薦產生的村民代表候選人由各村選舉委員會對照村民代表候選人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代表候選人條件、不能或不宜作為村民代表候選人的推薦人選進行排除,並向相關人員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正式候選人人數應選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應選人數多一人,應選代表超過3人的比應選人數多2人,經資格審查後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選人仍多於本小組正式候選人人數的,按村民推薦候選人的票數,從高到低依次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八條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訓練工作人員。
(二)核實參選人數。
(三)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條投票選舉時,根據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條全體戶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根據所在村民小組應選村民代表數,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第二十一條村民小組長選舉採用以下兩種方式產生。一是在選舉村民代表時,以得票數高的村民代表為村民小組長;二是在本小組當選的村民代表中,由當選的村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選舉1人為村民小組長,以得票數高的當選,若因特殊情況無法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共同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以得票數高的當選。具體選舉產生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前確定。
第二十二條村民代表選舉採用秘密劃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投票結束後,由唱票、計票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公布。
第二十四條村民代表選舉時,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名額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
第二十五條村民代表選舉結果,應及時上報所在鎮民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受村民監督,本小組村民有權罷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條對用暴力、威脅、賄賂、仿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擾亂、破壞選舉工作,由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