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需要,切實加強黨員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使黨員的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鎮黨員檔案管理工作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指導,黨員檔案原則上由所屬的基層黨組織管理,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統一保存。如黨員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檔案與本人人事檔案合併,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相應主管部門管理。
第三條。
黨員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檔案內容。
第四條。
黨員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黨員材料。按發展黨員程序,預備黨員接收階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黨申請書、本人思想、自傳、入黨積極分子培訓證書、《入黨志願書》、《入黨培養對象考察寫實登記表》、黨員發展對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調材料、政審材料、計劃生育證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考察談話記錄、接收預備黨員的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預備黨員轉正階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轉正申請書、思想、《預備黨員考察寫實登記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談話記錄、預備黨員轉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鑑定、預備黨員轉正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獎勵材料。各級黨組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各種榮譽稱號的授獎決定和嘉獎通報等材料。
(三)處分材料。黨員違犯黨紀國法所受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免於處分的處理意見)等材料;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認定為不合格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黨支部對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勸退和除名等處置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的報告材料、上級黨組織的批覆意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延長預備期的有關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形成的綜合材料;黨員的退黨申請書、黨支部大會討論並宣布對其除名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呈報的備案材料;黨員死亡後的死亡證明材料;其它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三章
檔案保管第五條。
黨員的有關檔案資料,統一在黨員管理服務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鎮機關幹部職工黨員的檔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市部門保存。
由鎮外轉入的黨員,在承接組織關係時應同步接轉其黨員檔案。如有檔案缺失,應在組織關係介紹信及黨員花名冊中註明。
第六條。
鎮黨委、黨總支、所屬各支部應確定一名黨員檔案專管員,負責黨員檔案的整理工作,職責是:負責臨時保管黨員檔案,收集、鑑別和整理黨員檔案材料,辦理黨員檔案的查閱、借用和轉遞手續,登記黨員變動情況,及時到鎮黨員管理中心,將黨員檔案信息補入等。
第七條。
中心設單獨的檔案管理室和專櫃保存黨員檔案,並完善黨員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八條。
黨員檔案實行制式化管理。黨員檔案保管單位必須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為黨員建立健全檔案。
第九條。
為了保持黨員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連續性,一般每隔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裝訂或整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條。
黨員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管好黨員檔案。檔案發生丟失、損毀的,要追究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檔案借閱。
第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黨員檔案不得查閱。黨員個人不得查閱、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黨員檔案。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查閱黨員檔案,要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黨員攜帶本單位介紹信,並辦理檔案查閱手續。
第十三條。
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閱檔規定和保密制度,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准,借用時必須履行登記手續,並應限期歸還。第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從黨員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市委組織部、各級黨組織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辦理。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黨員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五章
檔案轉遞。
第十七條。
無人事檔案的黨員跨市(縣)轉移正式組織關係後,其黨員檔案應當一併轉交。有人事檔案的黨員轉移正式組織關係或職務變動後,如人事主管部門相應變動的,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一併轉交。
第十八條。
黨員出國出境定居停止黨籍或因私出國出境逾期不歸的,其黨員檔案交由市委組織部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准郵寄,一般情況下不得交由黨員本人自帶。
(二)對必須轉出的黨員檔案,不得無故扣留,轉出時應密封包裝。
(三)接收黨員檔案的單位收到檔案後,應當審核檔案的真實性,核對無誤後,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及時將回執退迴轉出單位。
(四)轉出單位逾期一個月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第六章
入黨積極分子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以各黨支部為單位建立入黨積極分子檔案,由負責培養的黨支部具體管理。每位入黨積極分子建立一份檔案,做到材料齊全,目錄清晰。待發展入黨後將檔案移交黨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對被確定為預備黨員的入黨積極分子的有關材料,要做好登記、接收工作,將其檔案材料一併歸入該黨員檔案。對培養期間調離本單位的,應填寫好培養期內考察意見,一併發往新單位。對未被發展的申請入黨的同志,黨支部應認真地寫出支部考察意見,並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鎮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需要,切實加強黨員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使黨員的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鎮黨員檔案管理工作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指導,黨員檔案原則上由所屬的基層黨組織管理,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統一保存。如黨員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檔案與本人人事檔案合併,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相應主管部門管理。
第三條。
黨員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
檔案內容。
第四條。
黨員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黨員材料。按發展黨員程序,預備黨員接收階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黨申請書、本人思想、自傳、入黨積極分子培訓證書、《入黨志願書》、《入黨培養對象考察寫實登記表》、黨員發展對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調材料、政審材料、計劃生育證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考察談話記錄、接收預備黨員的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預備黨員轉正階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轉正申請書、思想、《預備黨員考察寫實登記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談話記錄、預備黨員轉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鑑定、預備黨員轉正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獎勵材料。各級黨組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各種榮譽稱號的授獎決定和嘉獎通報等材料。
(三)處分材料。黨員違犯黨紀國法所受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免於處分的處理意見)等材料;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認定為不合格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黨支部對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勸退和除名等處置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的報告材料、上級黨組織的批覆意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延長預備期的有關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形成的綜合材料;黨員的退黨申請書、黨支部大會討論並宣布對其除名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呈報的備案材料;黨員死亡後的死亡證明材料;其它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三章
檔案保管第五條。
黨員的有關檔案資料,統一在黨員管理服務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鎮機關幹部職工黨員的檔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市部門保存。
由鎮外轉入的黨員,在承接組織關係時應同步接轉其黨員檔案。如有檔案缺失,應在組織關係介紹信及黨員花名冊中註明。
第六條。
鎮黨委、黨總支、所屬各支部應確定一名黨員檔案專管員,負責黨員檔案的整理工作,職責是:負責臨時保管黨員檔案,收集、鑑別和整理黨員檔案材料,辦理黨員檔案的查閱、借用和轉遞手續,登記黨員變動情況,及時到鎮黨員管理中心,將黨員檔案信息補入等。
第七條。
中心設單獨的檔案管理室和專櫃保存黨員檔案,並完善黨員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八條。
黨員檔案實行制式化管理。黨員檔案保管單位必須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為黨員建立健全檔案。
第九條。
為了保持黨員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連續性,一般每隔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裝訂或整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條。
黨員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管好黨員檔案。檔案發生丟失、損毀的,要追究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檔案借閱。
第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黨員檔案不得查閱。黨員個人不得查閱、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黨員檔案。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查閱黨員檔案,要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黨員攜帶本單位介紹信,並辦理檔案查閱手續。
第十三條。
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閱檔規定和保密制度,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准,借用時必須履行登記手續,並應限期歸還。第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從黨員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市委組織部、各級黨組織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辦理。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黨員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五章
檔案轉遞。
第十七條。
無人事檔案的黨員跨市(縣)轉移正式組織關係後,其黨員檔案應當一併轉交。有人事檔案的黨員轉移正式組織關係或職務變動後,如人事主管部門相應變動的,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一併轉交。
第十八條。
黨員出國出境定居停止黨籍或因私出國出境逾期不歸的,其黨員檔案交由市委組織部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准郵寄,一般情況下不得交由黨員本人自帶。
(二)對必須轉出的黨員檔案,不得無故扣留,轉出時應密封包裝。
(三)接收黨員檔案的單位收到檔案後,應當審核檔案的真實性,核對無誤後,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及時將回執退迴轉出單位。
(四)轉出單位逾期一個月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第六章
入黨積極分子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以各黨支部為單位建立入黨積極分子檔案,由負責培養的黨支部具體管理。每位入黨積極分子建立一份檔案,做到材料齊全,目錄清晰。待發展入黨後將檔案移交黨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對被確定為預備黨員的入黨積極分子的有關材料,要做好登記、接收工作,將其檔案材料一併歸入該黨員檔案。對培養期間調離本單位的,應填寫好培養期內考察意見,一併發往新單位。對未被發展的申請入黨的同志,黨支部應認真地寫出支部考察意見,並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鎮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