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形式:小組討論考核內容:圍繞討論題目進行討論,題目如下(自主選擇其一)。
題目1、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為什麼說政治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會「終結」嗎?題目2、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理想主義政治設計方案」與「現實主義政治設計方案」的差異及現實意義?
題目3、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為什麼說政治權力要受到制約?如何制約政治權力?我的選擇是:題目3答:(1)政治權力是政治主體對一定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它體現在政治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或原則的詩句政治過程之中。政治權力是人們選擇以力量對比和力量制約方式作為實現和維護自己利益要求的過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種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對比關係中,政治權力主體擁有的對其他社會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權力客體的制約力量。政治權力在本質上表現特定的力量制約關係,在形式上呈現為特定的公共權力。政治權力不是天生的,它產生於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中,它之所以存在就在於權力客體的服從,但是權力客體對於權力主體的服從,有時並不是自願的,這就引起了權力合法化的問題。任何權力都離不開合法性的支持,一旦某個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在公眾心中失去了正當性,也就意味著政權出現了危機,所以,政治權力自產生之日起就存在著被認同的問題,只有保證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即被「認同」,才能保證政治權力的順利實施以及長時間的延續?
以權利制約權力,首當其衝的是實行權力的分割制衡原則。之所以必須首先分割權力,是由權力性質決定的。「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這是不論社會政治制度差異如何都適用的一個現代政治戒條。權力具有自膨脹的天性,如果不對權力加以分割,這種政治制度就必然成為一種獨斷專行的制度,絕對的自而不會有真正批評的孤芳自賞的制度,從長期執政效應來看,也相應會成為一種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權力制約權力,需要對監督制約權力的對象加以明確。分割權力作為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前提,並不必然保證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因為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執掌權力的主體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他們還是有濫用職權的必然性。必須將執掌權力的人置於有效制約與監督其權力的權力運行體系之中,才能保證他們用公共權力來為公共利益服務。假如僅憑他們依託在自道德信任基礎上執掌公共權力的諾言,對他們不加以嚴格制約與監督,那就絕對不能期望杜絕權錢交易、以權謀私。
再次,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還必須建立起制度導向與程序優先的制度運行體制。假如制約與監督權力的動力僅僅來自某些政治高層人物的旨意,或來自某個集團的善良動機,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的。這是由權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權力的權力現代性決定的。歷史上曾經有多少意志堅定地想用權力來為大眾謀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後來演變為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的墮落分子。這類觸目驚心的事例告訴們,除開在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問題,從而保證從權力的分割開始、到權力的規則運轉、再到權力的公共化評估相互貫通,從而將權力的客觀化運作與執掌權力者的個人意志和願望隔離開來,否則就不能想像權力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至於制約與監督權力的程序優先問題,那就更是一個檢驗政治現代性的指標了。有沒有權力運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設計、有沒有權力執行的一套客觀制度建構、有沒有圍繞權力執行糾紛建立的裁決機制、有沒有對人對事對決策對效用分別設計的制度規章,既是劃分傳統政治與現代政治的分界線,又是判斷權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的基本標準。
當政治權力作為謀取集體的整體利益和價值的手段的時候,它就能沿著既定的方向運行。
(2)首先,權力的實質是一種具有壓迫性的強制力量,而國家權力則可以看做是:一切個人力量的聯合,同時這也是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然而權力終究是一種社會手段,實施權力的必定是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團體。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必定會出現程度不一的權力濫用。而權力濫用的結果往往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所以在當今社會下,我認為對政治權力而言,權力制約與道德制約都很重要,權力制約是外力作用,道德制約主要是靠掌握權力的主體自身的反省,我認為權力制約更好,道德制約也應起輔助作用。二、制約政治權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加強民主政治立法和行政立法,健全監督制約權力的法律體系。(1)完善規範權力主體方面的立法。(2)抓緊行政程序立法。(3)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4)完善監督方面的法律,以避免權力的濫用。
2、搞好內部權力分解,建立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對一些重要的權力,必須加以分解,交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交叉分工序行使,使之在分工序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互相監督制約,從而改變由同一部門或同一個人多項職能攬於一身,一個人說了算的做法。
3、推進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應運用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種方法和途徑深入宣傳,廣泛發動,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採取硬性措施,推動公開辦事制度的深入實行。
4、強化以權力制約權力,建立有力的監督機構。(1)在現有體制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以使各監督機構協調行動,形成監督合力。(2)強化行政監察機關的地位和職權。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規格,設立5、還要強調社會監督,其途徑和方式包括有公民監督,社會團體監督以及輿論監督。公民監督是一種對國家管理的最直接,最廣泛的監督方式。
輿論監督是一種憲法權利,輿論監督需要立法保障,兼具私益與公益的雙重性質,輿論監督行為需要法律限權。
(3)政治權力是一種社會公共力量,又是一種以暴力為核心的物質力量,它具有普遍性、排它性、單向性和至上性的特點,對全社會成員普遍適用,具有絕對的權威性。但是,當它凌駕於社會之上而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時,就會異化而產生腐敗。因此,只有對它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才能保證它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從而達到維護統治秩序、整合社會運行機制的目的。
題目1、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為什麼說政治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會「終結」嗎?題目2、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理想主義政治設計方案」與「現實主義政治設計方案」的差異及現實意義?
題目3、理論聯繫實際討論為什麼說政治權力要受到制約?如何制約政治權力?我的選擇是:題目3答:(1)政治權力是政治主體對一定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它體現在政治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或原則的詩句政治過程之中。政治權力是人們選擇以力量對比和力量制約方式作為實現和維護自己利益要求的過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種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對比關係中,政治權力主體擁有的對其他社會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權力客體的制約力量。政治權力在本質上表現特定的力量制約關係,在形式上呈現為特定的公共權力。政治權力不是天生的,它產生於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中,它之所以存在就在於權力客體的服從,但是權力客體對於權力主體的服從,有時並不是自願的,這就引起了權力合法化的問題。任何權力都離不開合法性的支持,一旦某個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在公眾心中失去了正當性,也就意味著政權出現了危機,所以,政治權力自產生之日起就存在著被認同的問題,只有保證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即被「認同」,才能保證政治權力的順利實施以及長時間的延續?
以權利制約權力,首當其衝的是實行權力的分割制衡原則。之所以必須首先分割權力,是由權力性質決定的。「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這是不論社會政治制度差異如何都適用的一個現代政治戒條。權力具有自膨脹的天性,如果不對權力加以分割,這種政治制度就必然成為一種獨斷專行的制度,絕對的自而不會有真正批評的孤芳自賞的制度,從長期執政效應來看,也相應會成為一種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權力制約權力,需要對監督制約權力的對象加以明確。分割權力作為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前提,並不必然保證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因為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執掌權力的主體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他們還是有濫用職權的必然性。必須將執掌權力的人置於有效制約與監督其權力的權力運行體系之中,才能保證他們用公共權力來為公共利益服務。假如僅憑他們依託在自道德信任基礎上執掌公共權力的諾言,對他們不加以嚴格制約與監督,那就絕對不能期望杜絕權錢交易、以權謀私。
再次,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還必須建立起制度導向與程序優先的制度運行體制。假如制約與監督權力的動力僅僅來自某些政治高層人物的旨意,或來自某個集團的善良動機,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的。這是由權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權力的權力現代性決定的。歷史上曾經有多少意志堅定地想用權力來為大眾謀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後來演變為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的墮落分子。這類觸目驚心的事例告訴們,除開在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問題,從而保證從權力的分割開始、到權力的規則運轉、再到權力的公共化評估相互貫通,從而將權力的客觀化運作與執掌權力者的個人意志和願望隔離開來,否則就不能想像權力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至於制約與監督權力的程序優先問題,那就更是一個檢驗政治現代性的指標了。有沒有權力運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設計、有沒有權力執行的一套客觀制度建構、有沒有圍繞權力執行糾紛建立的裁決機制、有沒有對人對事對決策對效用分別設計的制度規章,既是劃分傳統政治與現代政治的分界線,又是判斷權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的基本標準。
當政治權力作為謀取集體的整體利益和價值的手段的時候,它就能沿著既定的方向運行。
(2)首先,權力的實質是一種具有壓迫性的強制力量,而國家權力則可以看做是:一切個人力量的聯合,同時這也是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然而權力終究是一種社會手段,實施權力的必定是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團體。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必定會出現程度不一的權力濫用。而權力濫用的結果往往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所以在當今社會下,我認為對政治權力而言,權力制約與道德制約都很重要,權力制約是外力作用,道德制約主要是靠掌握權力的主體自身的反省,我認為權力制約更好,道德制約也應起輔助作用。二、制約政治權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加強民主政治立法和行政立法,健全監督制約權力的法律體系。(1)完善規範權力主體方面的立法。(2)抓緊行政程序立法。(3)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4)完善監督方面的法律,以避免權力的濫用。
2、搞好內部權力分解,建立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對一些重要的權力,必須加以分解,交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交叉分工序行使,使之在分工序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互相監督制約,從而改變由同一部門或同一個人多項職能攬於一身,一個人說了算的做法。
3、推進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應運用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種方法和途徑深入宣傳,廣泛發動,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採取硬性措施,推動公開辦事制度的深入實行。
4、強化以權力制約權力,建立有力的監督機構。(1)在現有體制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以使各監督機構協調行動,形成監督合力。(2)強化行政監察機關的地位和職權。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規格,設立5、還要強調社會監督,其途徑和方式包括有公民監督,社會團體監督以及輿論監督。公民監督是一種對國家管理的最直接,最廣泛的監督方式。
輿論監督是一種憲法權利,輿論監督需要立法保障,兼具私益與公益的雙重性質,輿論監督行為需要法律限權。
(3)政治權力是一種社會公共力量,又是一種以暴力為核心的物質力量,它具有普遍性、排它性、單向性和至上性的特點,對全社會成員普遍適用,具有絕對的權威性。但是,當它凌駕於社會之上而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時,就會異化而產生腐敗。因此,只有對它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才能保證它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從而達到維護統治秩序、整合社會運行機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