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後,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准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並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二)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准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並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