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彙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彙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彙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彙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彙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