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村制定過幾次村規民約,多年實踐證明,這些村規民約尚未達到完善,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若干新問題。為了適應新時期的要求,創建一個文明、安全、規範、衛生的村寨,加強村容村貌和環境管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鎮黨委、政府的要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及歷屆規約的基礎上,制定此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共十四章八十四條,經全村黨員、村組幹部、村民代表大會研究一致通過,得以實施。望全村人民嚴格執行規約,切實尊重規約,持之以恆遵守規約。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條:凡不屬我村人口的人,亂侵犯我村土地,除沒收外,每平方米罰款5元。
第二條:集體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強占者,除恢復外,視情節輕重罰款50元以上。
第三條:對於靠田邊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溝管八尺。測量方法:從耕種面積邊線頂端向外測量,國管三丈,地、溝管八尺。田與田、田與地相臨者,距離的空間中不含自留山,溝按保上不保下,空間部分使用權歸於上一丘(塊)所有,在規定管理範圍內,田、地只有管理權沒有使用權,如原栽有的林木歸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權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採合平意見,則田、地主人有權砍伐,但砍伐的木村歸山主,雙方均不准在規定管理範圍內新開耕種面積;如在管理範圍內有陰地或其它變向經濟交易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各占一半。
第四條:私自移動栽石岩,強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並賠償原主損失,每平方米罰1—5元。
第五條:凡需向外村轉讓青山、土地的組戶,必須經村民委辦理合法手續,若私自轉讓的每畝罰款100元,並收歸集體所有。
第二章:山林資源。
第六條:凡需砍伐木材的組、戶,必須有書面申請報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數據在指定地點砍伐,否則每根罰款20~50元,並要寫檢查張貼於村寨。
第七條:不論人、畜隨意進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類苗木的賠償外,每根罰款3元,並造林彌補損失數。
第八條:亂砍幼林(試刀、剃皮、截節)除賠償損失外,每根罰款20元。
第九條:對未辦有合法手續在我村內收購木材者,每立方米罰款100元,並沒收,對偷木材的,除退贓外,每人每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條:分界線的林木,(如山與山、田與山、地與山等)在雙方未認證前,先砍伐按偷論處。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條:對易燃物品管理不嚴,且不聽勸告者,每次罰款5~10元,小孩帶火柴或火機玩火、,發現一次對監護人罰款5元。
第十七條對用傳統火部烤火做飯的用戶,如有明火而火邊無人管理,發現一次罰款10元,對消防檢查組要求整改的火灶、煙管如不按期整改,由消防檢查組當場毀掉,並罰款20~100元。對拒絕整改,阻礙檢查、態度惡劣者罰款200~1000元。
第十二條:對大意發生火警情節較輕者每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燒壞一間屋以上)除送上級追究刑事責任外,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在坡上大意發生火災的,除彌補材類苗木損失外,每畝罰款20元,並負當天滅火人員火食、務工及其它相關損失(如柴刀、醫藥費等)。對故意放火者,不論山火、寨火,除賠償火災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200~1000元,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人、畜破壞人飲和消防設施的,除恢復正常外,有意破壞者罰款100—300元。
第十五條:發生火警者,主動向隔壁鄰居、周邊人員求救呼叫即時撲滅火苗,免於50%的處罰,否則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火警撲滅後,發生火警者當天主動找村民委交待起火原因,並一筆交清罰款者,可免40%的罰款。
聽到火警呼喚聲,見到火警、火災發生而不主動去撲滅的,除全村通報批評外,並在三年內不得享受我村的優扶政策。(救濟、貸款、申請等)。
第十六條:火警發生時,先搬救東西而不主動撲滅火者,罰款100元以上,不願意提供撲火設備(盆、桶等),並以第十四條論處。
第十七條:撲救火災時,需破拆的屋、必須強制拆除,任何人不得阻礙,否則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且此屋不准再豎於寨內。對於補救火災受傷殘者,由失火者負醫藥費,村民委給優先享受優撫政策。
第五章:偷摸扒竊管理。
第十八條:對偷瓜、果、柴、草、菜、豆等,除補償失主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20~50元。兒童作案罰臨護人5—10元。
第十九條:凡是拱倉、屋,在室內、室外等偷物品者,除退贓和賠償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條:對偷豬、牛、馬、羊等大牲畜類的除退贓外,還要補償失主尋找的務工、火食等費用,且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偷者正在活動時間被發現,不老實交待,並且行惡行兇被發現者打傷,後果偷者自負。
第二十一條:對偷他人田水(包括不遵守輪水條規)每次罰款30~50元,過水丘的缺口應按傳統高度不准加高,也不准改低,不准更改缺口位置、方向,私自改變者,處以3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摸、照、釣、電擊河道、他人田、塘魚類的,除退贓沒收偷盜工具外,每人每次罰款20~300元。
第二十三條:對偷砍他人木材(包括杉樹、炭柴等)除退贓外,還要彌補損失,且每根罰款10—100元。【村規民約】。
第二十四條:凡是檢得無主的牲畜、物品,必須向村民委彙報,否則按盜竊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是檢得牲畜、物品等,主動彙報者,失主來認領時,則由失主補償拾得者誤工和喂養等部分損失。
第二十六條:凡是盜竊作案者,由村民委掛牌「強盜之家」掛在門上不准私自拆除,待盜者抓得下一個偷盜者,經村務公開宣布拆牌,方可移到下一個偷盜家。
第六章:人畜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別人已種植好的田地,摟浮萍、打豬菜等,損壞種植作物,除彌補損失外,每次罰款5~10元。
第二十八條:豬、馬、牛、羊、雞、鴨等畜牲進入他人田地破壞農作物等,除賠償損失外,每頭(每隻)每次罰款5~50元。
第二十九條:小孩在弄壞別人秧苗或其它農作物,罰監護人10元,並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非圈養的狗咬人,罰主人50~100元,並由狗的主人付傷者全部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第三十一條:狗咬牲畜,狗主人負責賠償所有損失外,並罰主人20元。
第三十二條:人、畜破壞已修築好的水溝等建設設施,除重修好外,人為破壞者,每人每次罰款50~200元。
第七章:人權管理部分。
第三十三條:流氓滋擾、調戲婦女或非法同居,發生男女關係的,除房族、寨老處理外,每人每次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條:在本村嫖娼、賣淫、強姦等,除恢復家庭名譽賠償外,每人每次罰款300元。
第三十五條:破壞他人家庭婚姻造成破裂的,除家族要求名譽補償外,另罰款200元,未造成破裂的,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打架鬥毆,(包括飲酒鬧事無理罵人者)除負責被害者醫藥費、護理費、務工費外,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條:人販、遺棄女嬰者,每次罰300~500元。
第三十八條:對誣賴他人,冤枉他人者,除名譽賠償外,每件事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九條:凡屬參與搶劫、敲詐、賭博等,每人每次罰款100元;提供賭博場地者,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並送司法機關備案。
第八章:生態管理。
第四十條:對投毒傷害人、畜、魚等,包括農作物。傷人者,罰款500—1000元;傷畜、魚罰款100—500元,傷農作物罰款20~100元,賠償損失另外。
第四十一條:在河流、溪用藥物鬧魚者,除要在河裡補放200元的魚苗外,每人每次罰款200—300元。
第五十五條;未經批准,非我村人口進入我村界挖掘蘭花等珍貴約材、植物者,除沒收所得外,抓獲一次罰款50~200元;槍殺、獰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者,除沒收所得外,每隻(個)另罰款100元。
第四十二條:私自破壞村寨古樹、風景樹、風景山,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
第四十三條;對砍伐山上天然林(特別是楊梅樹等)當柴火燒的,每根每次罰款20—100元,情節嚴重者交上級有關部門論處。
第四十四條:在村、組干及寨通過議事須辦公益事業時,對打擊、不配合的落後分子,三年內不得享受村組的(幫撫、救濟、貸款、申請等)優扶政策,也不能享受公共場所設施提供的服務。
第九章:公共衛生管理。
第四十五條:在井邊洗頭、洗衣、瀨口、沖涼影響公共衛生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並要清除所有污物。
第六十一條:在涼亭、大路、懶板凳或人群經常集中的休息場所拉屎拉尿,破壞衛生的,除打掃乾淨外,每人每次罰款20元。
第四十六條:把垃圾倒入防火塘內(或塘邊)、防火線、大路等,除清理乾淨外,每人每次罰10元。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村寨放養犬類,影響公共衛生,後果自負。
第十章:家庭鄰里管理。
第四十八條:搞民族分裂、拉家族派性肇事者,罰當事人每人每事100元。
第四十九條:對打擊破壞開展民族風俗文娛活動的(蘆笙、鬥牛、踩歌堂、斗鳥等)每人每次罰款20~100元外,另彌補損失。
第五十條:父子、兄弟、叔伯、婆媳、公孫、姑嫂、妯娌等之間爭吵、鄰里爭吵,亂罵流言氓言罰款50—100元。打人事件,罰先出手者20元,另罰出手較重者50元,吵鬧聲騷擾左鄰右舍的安寧者,罰款鬧事雙方各50~200元。
第五十一條:需暫住我村15天以上的外省、外縣、外鄉(鎮)人員,必須到村民委登記,否則每人罰款50~200元,且每住一天收取管理費10元。
第五十二條:開展文娛活動,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強制終止活動,並對主持人每人罰款20元。
第十一章: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上課時間、工作時間,未經批准,學生家長或社會閒雜人等,擅自進入學校教室或辦公室,影響正常秩序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
第五十三條:進入校園無理取鬧,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破壞公共設施,包括栽培的花草樹木等,除賠償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10元。
第十二章:村委會辦公樓管理。
第五十四條:村辦公樓未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轉讓、變賣、出租,否則除對買賣雙方沒收所得並退回樓房外,另罰款雙方各300~500元。
第五十五條;村集體土地(包括地基、大路)田等,必須經村民委大會通過,方可出租、轉讓,否則,由買賣雙方承擔所有損失,退回占地,並罰款100~300元。
第五十六條:村辦公樓內所有公物,如有私自拉用者,罰款50~300元。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第五十七條:非我村民不得私自進入村委會辦公樓,否則每次罰款50~200元。
第五十八條:對打擊報復執行規約的人進行加倍處罰,對屢都不改者,加倍處罰。
第五十九條:罰款所得收入由村民委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條:凡不屬我村人口的人,亂侵犯我村土地,除沒收外,每平方米罰款5元。
第二條:集體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強占者,除恢復外,視情節輕重罰款50元以上。
第三條:對於靠田邊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溝管八尺。測量方法:從耕種面積邊線頂端向外測量,國管三丈,地、溝管八尺。田與田、田與地相臨者,距離的空間中不含自留山,溝按保上不保下,空間部分使用權歸於上一丘(塊)所有,在規定管理範圍內,田、地只有管理權沒有使用權,如原栽有的林木歸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權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採合平意見,則田、地主人有權砍伐,但砍伐的木村歸山主,雙方均不准在規定管理範圍內新開耕種面積;如在管理範圍內有陰地或其它變向經濟交易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各占一半。
第四條:私自移動栽石岩,強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並賠償原主損失,每平方米罰1—5元。
第五條:凡需向外村轉讓青山、土地的組戶,必須經村民委辦理合法手續,若私自轉讓的每畝罰款100元,並收歸集體所有。
第二章:山林資源。
第六條:凡需砍伐木材的組、戶,必須有書面申請報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數據在指定地點砍伐,否則每根罰款20~50元,並要寫檢查張貼於村寨。
第七條:不論人、畜隨意進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類苗木的賠償外,每根罰款3元,並造林彌補損失數。
第八條:亂砍幼林(試刀、剃皮、截節)除賠償損失外,每根罰款20元。
第九條:對未辦有合法手續在我村內收購木材者,每立方米罰款100元,並沒收,對偷木材的,除退贓外,每人每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條:分界線的林木,(如山與山、田與山、地與山等)在雙方未認證前,先砍伐按偷論處。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條:對易燃物品管理不嚴,且不聽勸告者,每次罰款5~10元,小孩帶火柴或火機玩火、,發現一次對監護人罰款5元。
第十七條對用傳統火部烤火做飯的用戶,如有明火而火邊無人管理,發現一次罰款10元,對消防檢查組要求整改的火灶、煙管如不按期整改,由消防檢查組當場毀掉,並罰款20~100元。對拒絕整改,阻礙檢查、態度惡劣者罰款200~1000元。
第十二條:對大意發生火警情節較輕者每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燒壞一間屋以上)除送上級追究刑事責任外,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在坡上大意發生火災的,除彌補材類苗木損失外,每畝罰款20元,並負當天滅火人員火食、務工及其它相關損失(如柴刀、醫藥費等)。對故意放火者,不論山火、寨火,除賠償火災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200~1000元,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人、畜破壞人飲和消防設施的,除恢復正常外,有意破壞者罰款100—300元。
第十五條:發生火警者,主動向隔壁鄰居、周邊人員求救呼叫即時撲滅火苗,免於50%的處罰,否則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火警撲滅後,發生火警者當天主動找村民委交待起火原因,並一筆交清罰款者,可免40%的罰款。
聽到火警呼喚聲,見到火警、火災發生而不主動去撲滅的,除全村通報批評外,並在三年內不得享受我村的優扶政策。(救濟、貸款、申請等)。
第十六條:火警發生時,先搬救東西而不主動撲滅火者,罰款100元以上,不願意提供撲火設備(盆、桶等),並以第十四條論處。
第十七條:撲救火災時,需破拆的屋、必須強制拆除,任何人不得阻礙,否則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且此屋不准再豎於寨內。對於補救火災受傷殘者,由失火者負醫藥費,村民委給優先享受優撫政策。
第五章:偷摸扒竊管理。
第十八條:對偷瓜、果、柴、草、菜、豆等,除補償失主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20~50元。兒童作案罰臨護人5—10元。
第十九條:凡是拱倉、屋,在室內、室外等偷物品者,除退贓和賠償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條:對偷豬、牛、馬、羊等大牲畜類的除退贓外,還要補償失主尋找的務工、火食等費用,且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偷者正在活動時間被發現,不老實交待,並且行惡行兇被發現者打傷,後果偷者自負。
第二十一條:對偷他人田水(包括不遵守輪水條規)每次罰款30~50元,過水丘的缺口應按傳統高度不准加高,也不准改低,不准更改缺口位置、方向,私自改變者,處以3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摸、照、釣、電擊河道、他人田、塘魚類的,除退贓沒收偷盜工具外,每人每次罰款20~300元。
第二十三條:對偷砍他人木材(包括杉樹、炭柴等)除退贓外,還要彌補損失,且每根罰款10—100元。【村規民約】。
第二十四條:凡是檢得無主的牲畜、物品,必須向村民委彙報,否則按盜竊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是檢得牲畜、物品等,主動彙報者,失主來認領時,則由失主補償拾得者誤工和喂養等部分損失。
第二十六條:凡是盜竊作案者,由村民委掛牌「強盜之家」掛在門上不准私自拆除,待盜者抓得下一個偷盜者,經村務公開宣布拆牌,方可移到下一個偷盜家。
第六章:人畜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別人已種植好的田地,摟浮萍、打豬菜等,損壞種植作物,除彌補損失外,每次罰款5~10元。
第二十八條:豬、馬、牛、羊、雞、鴨等畜牲進入他人田地破壞農作物等,除賠償損失外,每頭(每隻)每次罰款5~50元。
第二十九條:小孩在弄壞別人秧苗或其它農作物,罰監護人10元,並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非圈養的狗咬人,罰主人50~100元,並由狗的主人付傷者全部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第三十一條:狗咬牲畜,狗主人負責賠償所有損失外,並罰主人20元。
第三十二條:人、畜破壞已修築好的水溝等建設設施,除重修好外,人為破壞者,每人每次罰款50~200元。
第七章:人權管理部分。
第三十三條:流氓滋擾、調戲婦女或非法同居,發生男女關係的,除房族、寨老處理外,每人每次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條:在本村嫖娼、賣淫、強姦等,除恢復家庭名譽賠償外,每人每次罰款300元。
第三十五條:破壞他人家庭婚姻造成破裂的,除家族要求名譽補償外,另罰款200元,未造成破裂的,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打架鬥毆,(包括飲酒鬧事無理罵人者)除負責被害者醫藥費、護理費、務工費外,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條:人販、遺棄女嬰者,每次罰300~500元。
第三十八條:對誣賴他人,冤枉他人者,除名譽賠償外,每件事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九條:凡屬參與搶劫、敲詐、賭博等,每人每次罰款100元;提供賭博場地者,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並送司法機關備案。
第八章:生態管理。
第四十條:對投毒傷害人、畜、魚等,包括農作物。傷人者,罰款500—1000元;傷畜、魚罰款100—500元,傷農作物罰款20~100元,賠償損失另外。
第四十一條:在河流、溪用藥物鬧魚者,除要在河裡補放200元的魚苗外,每人每次罰款200—300元。
第五十五條;未經批准,非我村人口進入我村界挖掘蘭花等珍貴約材、植物者,除沒收所得外,抓獲一次罰款50~200元;槍殺、獰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者,除沒收所得外,每隻(個)另罰款100元。
第四十二條:私自破壞村寨古樹、風景樹、風景山,每人每次罰款200—500元。
第四十三條;對砍伐山上天然林(特別是楊梅樹等)當柴火燒的,每根每次罰款20—100元,情節嚴重者交上級有關部門論處。
第四十四條:在村、組干及寨通過議事須辦公益事業時,對打擊、不配合的落後分子,三年內不得享受村組的(幫撫、救濟、貸款、申請等)優扶政策,也不能享受公共場所設施提供的服務。
第九章:公共衛生管理。
第四十五條:在井邊洗頭、洗衣、瀨口、沖涼影響公共衛生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並要清除所有污物。
第六十一條:在涼亭、大路、懶板凳或人群經常集中的休息場所拉屎拉尿,破壞衛生的,除打掃乾淨外,每人每次罰款20元。
第四十六條:把垃圾倒入防火塘內(或塘邊)、防火線、大路等,除清理乾淨外,每人每次罰10元。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村寨放養犬類,影響公共衛生,後果自負。
第十章:家庭鄰里管理。
第四十八條:搞民族分裂、拉家族派性肇事者,罰當事人每人每事100元。
第四十九條:對打擊破壞開展民族風俗文娛活動的(蘆笙、鬥牛、踩歌堂、斗鳥等)每人每次罰款20~100元外,另彌補損失。
第五十條:父子、兄弟、叔伯、婆媳、公孫、姑嫂、妯娌等之間爭吵、鄰里爭吵,亂罵流言氓言罰款50—100元。打人事件,罰先出手者20元,另罰出手較重者50元,吵鬧聲騷擾左鄰右舍的安寧者,罰款鬧事雙方各50~200元。
第五十一條:需暫住我村15天以上的外省、外縣、外鄉(鎮)人員,必須到村民委登記,否則每人罰款50~200元,且每住一天收取管理費10元。
第五十二條:開展文娛活動,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強制終止活動,並對主持人每人罰款20元。
第十一章: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上課時間、工作時間,未經批准,學生家長或社會閒雜人等,擅自進入學校教室或辦公室,影響正常秩序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
第五十三條:進入校園無理取鬧,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破壞公共設施,包括栽培的花草樹木等,除賠償損失外,每人每次罰款10元。
第十二章:村委會辦公樓管理。
第五十四條:村辦公樓未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轉讓、變賣、出租,否則除對買賣雙方沒收所得並退回樓房外,另罰款雙方各300~500元。
第五十五條;村集體土地(包括地基、大路)田等,必須經村民委大會通過,方可出租、轉讓,否則,由買賣雙方承擔所有損失,退回占地,並罰款100~300元。
第五十六條:村辦公樓內所有公物,如有私自拉用者,罰款50~300元。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第五十七條:非我村民不得私自進入村委會辦公樓,否則每次罰款50~200元。
第五十八條:對打擊報復執行規約的人進行加倍處罰,對屢都不改者,加倍處罰。
第五十九條:罰款所得收入由村民委公布,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