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看,「十三五」時期我國營商環境建設成果斐然,但在各個具體的維度上依然與前沿指標有一定的差距,區域間和區域內差距依然明顯,民眾獲得感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員認識有待進一步提升,進一步優化我國營商環境十分迫切。
(一)部分領域改革不到位,影響了營商環境的整體改善。
在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指引下,進一步推動相關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按照法制化總體要求,對標國際營商環境的前沿標杆,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但從我國營商環境的實際狀況來看,部分領域改革尚不徹底,不僅影響了營商環境的整體改善,而且成為掣肘我國新時代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因素。具體來看,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通過國企國資改革、行業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水電氣網鐵這些自然壟斷行業的行政性壟斷色彩逐步下降,但逐步轉變為強大的市場壟斷力量,成為影響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的阻力。金融行業的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但分業制、跨區域經營、強調經營業績考核等都會指引銀行偏好於向國有企業、大企業提供資金,政府干預銀行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會進一步加劇銀行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小微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未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觀。二是市場歧視問題依然突出,非公經濟和中小微企業在要素獲取、准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方面的不公正問題依然存在。例如,2011年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就明確要求各級政府「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但現實中各地政府未能夠真正落實這一要求;在地方政府採購、招投標尤其是重大項目運營時,往往偏好於地方國有企業這類「自家人」,社會資本面臨較高的「隱形門檻」。三是行政效率偏低和行政成本較高的問題尚需要進一步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破產註銷等手續繁雜,辦理周期長,是長期困擾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要求將工程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120個工作日,但在實際運作中,更多的依靠當地領導的強力推動,程序化、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均有待進一步強化。從各地辦理企業破產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對企業破產認識的不足和法律規定的自由度較高,導致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往往陷入「塌陷」的局面,最終導致破產程序複雜、手續繁多、周期超長成為常態。四是企業經營成本尤其是稅收負擔依然較高。根據世界銀行今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測算的數據,我國稅率高達64%,是美國的1.46倍,在190個經濟體中位列第173位。較高的稅率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壓力,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優勢的發揮。另外,現有的流轉稅制度要求企業按照名義收入和利潤預繳稅收,且在每月與工資薪金一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加劇了企業的資金緊張問題。
(二)區域間差距較大,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
我國營商環境在不同區域尤其是不同規模的城市和城鄉之間的差距較大。從總體來看,營商環境改革的下沉度不夠,大城市綜合營商環境優於中小城市,城市營商環境優於農村,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顯著優於欠發達地區。這種差異不僅具有當期的分化效應,而且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區域發展的未來差異。從201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的22個城市營商環境試點評價來看,東中西部地區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從目前東中西部地區的產業政策和地方政府招商情況來看,中西部地區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例如土地以更低價格出讓、更加優惠的稅收返還政策等,這也反映了中西部地區在企業吸引力方面的差異。除了區域差異以外,城鄉的營商環境也表現出顯著的差異,尤其是相對貧困的農村地區,市場發育滯後,農村市場開放度、基礎設施條件、交通物流成本、資源供給能力、產業鏈完整性等差距明顯,這既是農村經濟落後的表現,又是農村經濟落後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中西部地區企業稅賦壓力相對較高,尤其是社會保險費用更高,社會保險負擔的區域性差異進一步加劇了區域差距。
(三)民眾獲得感有待提升,制度供給與現實需要的匹配度不高。
營商環境的差距不僅體現在不同地區對企業的吸引力上,而且體現在不同地區對企業和民眾需求的認知和反應能力上。「十三五」期間,我國營商環境的優化以自上而下推動為主、自下而上創新為輔。我國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出台了數量眾多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在制定、執行和評估過程中還存在與現實企業和民眾需求不一致的地方,導致民眾的獲得感難以得到有效改善。一是制度供給的精準性不足。例如,獎勵性政策相對較多,服務類和監管類政策供給不足[5];對於企業普遍關心的且短期可實現、可考核的問題關注度較高,但對於具體如何做往往闡釋不具體、不明確。二是制度的供給方式與民眾的獲取方式不匹配。例如,政策文件往往強調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企業作為政府文件的使用者往往只能藉助於網際網路、「兩微一端」等方式獲取,且獲取時間相對滯後;儘管政策也在小微企業名錄、各部門網站、地方政務網等有所呈現,但政策的展示依然分散,政策信息的碎片化問題依然突出,政策的歸集、連結等未能有效推進,這提高了政策的獲取成本,不利於企業和民眾對政策的使用。三是政策執行難和執行成本高。很多政策在執行中異化為「以文件執行文件」,地方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獨立的市場主體來統一協調和落實政策的實施,導致一些政策最終「留在案頭、留在紙面、留在形式」上。四是政策的實施效果往往缺乏後期的評估措施。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法制意識淡薄,在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中屢屢出現一些損害企業和個人產權的行為,對企業的承諾不兌現等,影響了地方招商和本地企業再投資的意願。
(四)部分人員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視度不夠,各級各部門協同有待進一步加強。
營商環境不僅事關我國在全球制度優勢的發揮,而且事關我國市場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地方競爭優勢的發揮。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對營商環境的高度重視,到中央政府出台數量眾多的相關政策和配套文件,體現了國家層面上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高度重視。但是,從各地對營商環境工作的開展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對於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視度不夠,未能從根本上意識到營商環境是提升地方投資吸引力、實現地方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未能意識到優化營商環境是持續優化政府服務的重要牽引力,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系統性、複雜性、協同性認識不足,以致對推進營商環境改善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將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作為發改部門等某個或者幾個部門的工作,各部門在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方面的協同合作力度不夠。其中的一個突出表現是各級政府及部門的信息數據分割,業務系統多、平台多,各類業務的數據標準不統一,數據共享不完善、不及時,pc端和移動端內容和功能分割,業務審批協同不足,這給企業和民眾辦事帶來了大量的重複工作,影響了各部門效率的提升。
(一)部分領域改革不到位,影響了營商環境的整體改善。
在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目標指引下,進一步推動相關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按照法制化總體要求,對標國際營商環境的前沿標杆,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但從我國營商環境的實際狀況來看,部分領域改革尚不徹底,不僅影響了營商環境的整體改善,而且成為掣肘我國新時代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因素。具體來看,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通過國企國資改革、行業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水電氣網鐵這些自然壟斷行業的行政性壟斷色彩逐步下降,但逐步轉變為強大的市場壟斷力量,成為影響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的阻力。金融行業的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但分業制、跨區域經營、強調經營業績考核等都會指引銀行偏好於向國有企業、大企業提供資金,政府干預銀行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會進一步加劇銀行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小微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未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觀。二是市場歧視問題依然突出,非公經濟和中小微企業在要素獲取、准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方面的不公正問題依然存在。例如,2011年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就明確要求各級政府「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但現實中各地政府未能夠真正落實這一要求;在地方政府採購、招投標尤其是重大項目運營時,往往偏好於地方國有企業這類「自家人」,社會資本面臨較高的「隱形門檻」。三是行政效率偏低和行政成本較高的問題尚需要進一步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破產註銷等手續繁雜,辦理周期長,是長期困擾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要求將工程項目審批時間壓減至120個工作日,但在實際運作中,更多的依靠當地領導的強力推動,程序化、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均有待進一步強化。從各地辦理企業破產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對企業破產認識的不足和法律規定的自由度較高,導致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往往陷入「塌陷」的局面,最終導致破產程序複雜、手續繁多、周期超長成為常態。四是企業經營成本尤其是稅收負擔依然較高。根據世界銀行今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測算的數據,我國稅率高達64%,是美國的1.46倍,在190個經濟體中位列第173位。較高的稅率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壓力,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優勢的發揮。另外,現有的流轉稅制度要求企業按照名義收入和利潤預繳稅收,且在每月與工資薪金一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加劇了企業的資金緊張問題。
(二)區域間差距較大,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
我國營商環境在不同區域尤其是不同規模的城市和城鄉之間的差距較大。從總體來看,營商環境改革的下沉度不夠,大城市綜合營商環境優於中小城市,城市營商環境優於農村,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顯著優於欠發達地區。這種差異不僅具有當期的分化效應,而且進一步加劇了我國區域發展的未來差異。從201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的22個城市營商環境試點評價來看,東中西部地區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從目前東中西部地區的產業政策和地方政府招商情況來看,中西部地區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例如土地以更低價格出讓、更加優惠的稅收返還政策等,這也反映了中西部地區在企業吸引力方面的差異。除了區域差異以外,城鄉的營商環境也表現出顯著的差異,尤其是相對貧困的農村地區,市場發育滯後,農村市場開放度、基礎設施條件、交通物流成本、資源供給能力、產業鏈完整性等差距明顯,這既是農村經濟落後的表現,又是農村經濟落後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中西部地區企業稅賦壓力相對較高,尤其是社會保險費用更高,社會保險負擔的區域性差異進一步加劇了區域差距。
(三)民眾獲得感有待提升,制度供給與現實需要的匹配度不高。
營商環境的差距不僅體現在不同地區對企業的吸引力上,而且體現在不同地區對企業和民眾需求的認知和反應能力上。「十三五」期間,我國營商環境的優化以自上而下推動為主、自下而上創新為輔。我國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出台了數量眾多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在制定、執行和評估過程中還存在與現實企業和民眾需求不一致的地方,導致民眾的獲得感難以得到有效改善。一是制度供給的精準性不足。例如,獎勵性政策相對較多,服務類和監管類政策供給不足[5];對於企業普遍關心的且短期可實現、可考核的問題關注度較高,但對於具體如何做往往闡釋不具體、不明確。二是制度的供給方式與民眾的獲取方式不匹配。例如,政策文件往往強調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企業作為政府文件的使用者往往只能藉助於網際網路、「兩微一端」等方式獲取,且獲取時間相對滯後;儘管政策也在小微企業名錄、各部門網站、地方政務網等有所呈現,但政策的展示依然分散,政策信息的碎片化問題依然突出,政策的歸集、連結等未能有效推進,這提高了政策的獲取成本,不利於企業和民眾對政策的使用。三是政策執行難和執行成本高。很多政策在執行中異化為「以文件執行文件」,地方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獨立的市場主體來統一協調和落實政策的實施,導致一些政策最終「留在案頭、留在紙面、留在形式」上。四是政策的實施效果往往缺乏後期的評估措施。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法制意識淡薄,在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中屢屢出現一些損害企業和個人產權的行為,對企業的承諾不兌現等,影響了地方招商和本地企業再投資的意願。
(四)部分人員對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視度不夠,各級各部門協同有待進一步加強。
營商環境不僅事關我國在全球制度優勢的發揮,而且事關我國市場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地方競爭優勢的發揮。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對營商環境的高度重視,到中央政府出台數量眾多的相關政策和配套文件,體現了國家層面上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高度重視。但是,從各地對營商環境工作的開展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對於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視度不夠,未能從根本上意識到營商環境是提升地方投資吸引力、實現地方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未能意識到優化營商環境是持續優化政府服務的重要牽引力,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系統性、複雜性、協同性認識不足,以致對推進營商環境改善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將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作為發改部門等某個或者幾個部門的工作,各部門在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方面的協同合作力度不夠。其中的一個突出表現是各級政府及部門的信息數據分割,業務系統多、平台多,各類業務的數據標準不統一,數據共享不完善、不及時,pc端和移動端內容和功能分割,業務審批協同不足,這給企業和民眾辦事帶來了大量的重複工作,影響了各部門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