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機關決策在本院的貫徹落實,團結和帶領全院幹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特制定本規則。
1、院黨組是中共拱墅區區委在法院機關建立的黨組織。黨組必須在區委的領導下,及時、正確地執行區委交給的各項任務,並對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報告。
2、黨組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本院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商討法院黨的建設和兩個文明建設,研究主要工作設想和思路;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和獎懲,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推薦幹部;對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指導和督促黨支部的工作。
3、黨組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體現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原則。黨組會議決定的問題,必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進行表決,如果對重要問題存在不同意見,除緊急情況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執行,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作出複議表決後再執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判。黨組決定的問題,必須堅決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應及時根據反饋的新情況進行複議。
4 、黨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以上,黨組會議題應事先告知各黨組成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5、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主持。黨組書記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時,可委託副書記或其他成員負責,受委託的成員應及時向書記彙報。
6、黨組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也可以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上臨時改動。黨組成員認為需要,也可以向書記提議。
7、召開黨組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根據工作需要,黨組可召開擴大會議,並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組會。
8、有關人事任免的議題,事先由職能部門對被提交任免的幹部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後,提交黨組會進行討論,黨組會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定執行。
9、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書記或其他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後要迅速向黨組會報告。
10、經黨組討論通過的、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由有關的黨組成員簽發。
11、每次黨組會議均應作記錄,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應由黨組成員在記錄後簽名。政治處是黨組的工作機構。會議內容除會議有指定專人負責的以外,均由政治處落實。
12、黨組會議傳達的內容以會議作出的決定意見為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泄露黨組研究的內容和事項。造成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13、黨組作出的決議、決定,黨組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按分工負責的範圍組織實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不得互相推諉,實施中若遇新情況,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在黨組重新研究作出調整或變更決定前,任何成員不得擅自更改黨組的決議和決定。如對決議、決定既不執行又不彙報的,按黨紀嚴肅處理。
14、黨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前應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每個成員應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15、黨組既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督促檢查,也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黨組內部也要互相監督,出現失誤要及時糾正。
16、黨組及黨組成員違反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或泄露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應當批評糾正,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按黨紀追究責任。
1、院黨組是中共拱墅區區委在法院機關建立的黨組織。黨組必須在區委的領導下,及時、正確地執行區委交給的各項任務,並對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報告。
2、黨組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上級黨組織有關會議精神,研究本院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商討法院黨的建設和兩個文明建設,研究主要工作設想和思路;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和獎懲,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推薦幹部;對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指導和督促黨支部的工作。
3、黨組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體現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原則。黨組會議決定的問題,必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進行表決,如果對重要問題存在不同意見,除緊急情況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執行,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作出複議表決後再執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判。黨組決定的問題,必須堅決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應及時根據反饋的新情況進行複議。
4 、黨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以上,黨組會議題應事先告知各黨組成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5、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主持。黨組書記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時,可委託副書記或其他成員負責,受委託的成員應及時向書記彙報。
6、黨組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也可以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上臨時改動。黨組成員認為需要,也可以向書記提議。
7、召開黨組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根據工作需要,黨組可召開擴大會議,並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組會。
8、有關人事任免的議題,事先由職能部門對被提交任免的幹部人選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後,提交黨組會進行討論,黨組會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定執行。
9、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書記或其他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後要迅速向黨組會報告。
10、經黨組討論通過的、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由有關的黨組成員簽發。
11、每次黨組會議均應作記錄,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應由黨組成員在記錄後簽名。政治處是黨組的工作機構。會議內容除會議有指定專人負責的以外,均由政治處落實。
12、黨組會議傳達的內容以會議作出的決定意見為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泄露黨組研究的內容和事項。造成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13、黨組作出的決議、決定,黨組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並按分工負責的範圍組織實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不得互相推諉,實施中若遇新情況,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在黨組重新研究作出調整或變更決定前,任何成員不得擅自更改黨組的決議和決定。如對決議、決定既不執行又不彙報的,按黨紀嚴肅處理。
14、黨組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前應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每個成員應結合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15、黨組既要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督促檢查,也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黨組內部也要互相監督,出現失誤要及時糾正。
16、黨組及黨組成員違反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或泄露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應當批評糾正,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按黨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