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組織部對上年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查,發現我存在漏報問題。局黨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我予以誡勉,並取消我重點培養青年後備幹部資格。這一決定是局黨組嚴明紀律規矩、對黨對幹部高度負責的體現,我誠懇接受。為了真誠悔過改錯,我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深刻檢討。
制度是黨內重要制度,實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定,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狠抓領導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護領導幹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使這項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態機制。
作為領導幹部必須無條件、不折不扣地執行,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政治覺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銳性不強,沒有從講政治的角度、站在「四個意識」「四個服從」「兩個維護」的高度去認識個人事項報告工作,而是將其作為一般性問題、常規性事務來看待,存在「差不離」「大概齊」的思想,造成申報過程中不嚴肅、不認真、不細緻。
組織抽查發現我存在兩個方面漏報問題,一是漏報投資xx萬元(填寫緣由)。二是漏報房產面積xx平方米,這套房產是我愛人婚前個人財產,我片面認為這套房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近年來一直沒有報告,這次組織抽查才予發現。漏報個人事項確實不是我故意而為,從表面上看是粗心大意,作為一名受黨教育多年的黨員領導幹部,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的今天,法紀意識如此淡薄,對黨的紀律規矩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漏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枉費了組織多年的培養和教育,而且有損黨員這一光榮稱號,雖然現在後悔已經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檢討換來警示,願大家以我為戒,吸取教訓,正確對待組織監督。
在此,我誠懇接受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對我進行「誡勉談話」的組織處理決定。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作為黨內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對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本應該帶頭模範遵守《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積極主動、實事求是地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由於對《規定》思想認識有偏差,主動性不強。
僥倖心理作祟,態度不端正。
法紀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所以才導致犯下今天這樣的錯誤,在深深自責懊悔的同時,近幾天,我也對自己的思想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
一是思想認識有偏差,主動性不強。實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從2010年中辦、國辦聯合發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幾年的時間,今年又新修訂頒布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可以說本人對這一規定並不陌生,不僅多次學習過,而且從2009年進入領導班子後每年也都填報過。在嚴管幹部方面,xx省對xx名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擬任縣委書記人選,取消任職。
對xx名公示期間幹部群眾有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認真核查,確有問題的xx人被取消任職,xx人暫緩使用。這些年,各地的財產申報制度,都在不斷地更新與完善。而中組部上個月更是印製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其規定之細緻,令人倍感欣慰。這份表單指出,「領導幹部除了工資、房產等,個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狀態,領導幹部的書畫、寫作收入,家人炒股、開辦公司情況,都需要向組織彙報。」如果領導幹部瞞報不報,將不得提拔任用。而事實上,類似規定早已有之,只是在細節上略有出入罷了。
遺憾的是,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官員因為「瞞報財產」被取消任職的現實案例,似乎並不多。可以說,對於真正清廉的領導幹部而言,應是「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的,對於財產狀況,如實向上申報即可,但一些領導幹部卻瞞報財產,顯然只是一種可能,即做賊心虛,害怕這些財產說不清來歷。對於這樣的領導幹部,取消任職的做法,既深得民意,也符合制度規定。可以說,因為類似的做法很少,xx此舉開了一個好頭,是對休眠規定的一種激活。不過,對於這名擬任的縣委書記,其因瞞報財產被取消任職,但事情顯然不能點到為止。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這名領導幹部為何要瞞報財產?瞞報的財產來自何處?是否涉嫌貪腐問題?等等。這些疑問都值得深入調查與研究,以還原這背後的真相。畢竟,「瞞報財產」一事,是不能忽略的「涉腐疑點」,那便需要順藤摸瓜,而不能取消任職了事,這才符合最起碼的程序正義。就此而言,當地的紀委理應趁早介入。這般要求,顯然不是多管閒事,而是制度規範的應有之義。
而最近,便有類似案例,湖北省委組織部日前通報,2014年全省抽查核實了1896名領導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其中200餘名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被責成作出書面說明或受到批評教育,10名擬提拔縣處級以上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6名省管幹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可以說,有批評教育有移交紀委調查,才是應對「領導幹部瞞報財產」的正確之舉。「瞞報財產」絕不能止於「取消任職」,此事才能更好地抵達正義的彼岸。這些年,「帶病提拔」、「越腐越升」的亂象時有發生,其實還是源於制度設計與執行的不夠嚴密,不然,便不會被人輕鬆鑽了空子。因而,對於「瞞報財產」而言,除了要順藤摸瓜,對相關人員進行「依法嚴懲」外,還需要推進財產申報制度向財產公開制度的轉變,只有官員的財產從內部監督轉為社會監督,置於陽光的語境下,才能減少這背後的亂象。
制度是黨內重要制度,實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定,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狠抓領導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護領導幹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使這項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態機制。
作為領導幹部必須無條件、不折不扣地執行,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政治覺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銳性不強,沒有從講政治的角度、站在「四個意識」「四個服從」「兩個維護」的高度去認識個人事項報告工作,而是將其作為一般性問題、常規性事務來看待,存在「差不離」「大概齊」的思想,造成申報過程中不嚴肅、不認真、不細緻。
組織抽查發現我存在兩個方面漏報問題,一是漏報投資xx萬元(填寫緣由)。二是漏報房產面積xx平方米,這套房產是我愛人婚前個人財產,我片面認為這套房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近年來一直沒有報告,這次組織抽查才予發現。漏報個人事項確實不是我故意而為,從表面上看是粗心大意,作為一名受黨教育多年的黨員領導幹部,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的今天,法紀意識如此淡薄,對黨的紀律規矩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漏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枉費了組織多年的培養和教育,而且有損黨員這一光榮稱號,雖然現在後悔已經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檢討換來警示,願大家以我為戒,吸取教訓,正確對待組織監督。
在此,我誠懇接受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對我進行「誡勉談話」的組織處理決定。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作為黨內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對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本應該帶頭模範遵守《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積極主動、實事求是地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由於對《規定》思想認識有偏差,主動性不強。
僥倖心理作祟,態度不端正。
法紀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所以才導致犯下今天這樣的錯誤,在深深自責懊悔的同時,近幾天,我也對自己的思想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
一是思想認識有偏差,主動性不強。實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從2010年中辦、國辦聯合發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幾年的時間,今年又新修訂頒布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可以說本人對這一規定並不陌生,不僅多次學習過,而且從2009年進入領導班子後每年也都填報過。在嚴管幹部方面,xx省對xx名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擬任縣委書記人選,取消任職。
對xx名公示期間幹部群眾有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認真核查,確有問題的xx人被取消任職,xx人暫緩使用。這些年,各地的財產申報制度,都在不斷地更新與完善。而中組部上個月更是印製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其規定之細緻,令人倍感欣慰。這份表單指出,「領導幹部除了工資、房產等,個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狀態,領導幹部的書畫、寫作收入,家人炒股、開辦公司情況,都需要向組織彙報。」如果領導幹部瞞報不報,將不得提拔任用。而事實上,類似規定早已有之,只是在細節上略有出入罷了。
遺憾的是,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官員因為「瞞報財產」被取消任職的現實案例,似乎並不多。可以說,對於真正清廉的領導幹部而言,應是「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的,對於財產狀況,如實向上申報即可,但一些領導幹部卻瞞報財產,顯然只是一種可能,即做賊心虛,害怕這些財產說不清來歷。對於這樣的領導幹部,取消任職的做法,既深得民意,也符合制度規定。可以說,因為類似的做法很少,xx此舉開了一個好頭,是對休眠規定的一種激活。不過,對於這名擬任的縣委書記,其因瞞報財產被取消任職,但事情顯然不能點到為止。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這名領導幹部為何要瞞報財產?瞞報的財產來自何處?是否涉嫌貪腐問題?等等。這些疑問都值得深入調查與研究,以還原這背後的真相。畢竟,「瞞報財產」一事,是不能忽略的「涉腐疑點」,那便需要順藤摸瓜,而不能取消任職了事,這才符合最起碼的程序正義。就此而言,當地的紀委理應趁早介入。這般要求,顯然不是多管閒事,而是制度規範的應有之義。
而最近,便有類似案例,湖北省委組織部日前通報,2014年全省抽查核實了1896名領導幹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其中200餘名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被責成作出書面說明或受到批評教育,10名擬提拔縣處級以上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6名省管幹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可以說,有批評教育有移交紀委調查,才是應對「領導幹部瞞報財產」的正確之舉。「瞞報財產」絕不能止於「取消任職」,此事才能更好地抵達正義的彼岸。這些年,「帶病提拔」、「越腐越升」的亂象時有發生,其實還是源於制度設計與執行的不夠嚴密,不然,便不會被人輕鬆鑽了空子。因而,對於「瞞報財產」而言,除了要順藤摸瓜,對相關人員進行「依法嚴懲」外,還需要推進財產申報制度向財產公開制度的轉變,只有官員的財產從內部監督轉為社會監督,置於陽光的語境下,才能減少這背後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