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名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青島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同江路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教體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教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30___萬元。出資人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專業範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15_個班共400人。
(六) 招生區域: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灣小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李煥霞。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 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20xx年 9月 1日。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名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青島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同江路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教體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教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30___萬元。出資人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專業範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15_個班共400人。
(六) 招生區域: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灣小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李煥霞。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 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20xx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