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名稱:xxx區xxx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願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幼兒園自願接受xxx區宣教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幼兒園地址:xxxxx大道三街4號。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八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xxx女士。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以下簡稱董、理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以下簡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本單位開辦資金:50萬元;出資者:xxx,金額:50萬。
第十條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
(1)本園占地面積2500平方米;
(2)建築面積1800平方米;
(3)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900平方米;
(4)審批部門核准在園生人數為7個班,250人。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為2.5—6周歲的健康幼兒,提供小、中、大、大大班全日制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四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5名,監事3名。
第十九條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科學研究活動,保證質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副董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1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1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1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兒園資產、財務管理及教職人員聘任制度。
第三十條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董事長xxx個人以實物及貨幣形式共計出資八百萬人民幣,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前出齊。本園是個體單位,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範圍。
(一)舉辦者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受贈財產;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三十六條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教職人員聘任、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教職人員根據崗位確定工資情況。福利待遇:暑假、寒假補貼基本生活費每月300元(工作滿一年以上才享受該待遇)。領取該待遇在第二學期的第一、第二個月領取。
第六章辦學節餘及分配。
第四十條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一條辦學結餘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1%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四十二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xxx年8月14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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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章程4篇[朗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法定名稱:xx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占地面積:730平方米。
第四條幼兒園園址:xx街xx對面辦學目的:幼兒成長的樂園;教師成才的學園;家長信任的家園。
學校投資:35萬元。
培養目標:2歲至6歲的適齡兒童。
第五條舉辦者:xx女士,是幼兒園的園長,幼兒園實行園長全面負責,有對幼兒園教職工的任免權。
第六條本幼兒園自覺接受上級審批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管理。
第七條辦學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道德風尚。
第二章辦學範圍。
第八條辦學層次及形式:學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條專業設置及學制:幼兒學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個年齡段的2-6歲的健康幼兒及3-7歲的特殊兒童。)第十條招生對象:適齡兒童;生源範圍:齊海鄉周邊自然村第十一條辦學規模:現開設大中小3個教學班,目前在園幼兒150餘人。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本單位實行園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幼兒園辦園指導思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化學前教育改革,樹立以幼兒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實施素質教育,促幼兒全面發展,一切為孩子的發展,為一切孩子的發展,為發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為本,重在發展"的管理,"寬鬆、和諧、平等、尊重"的人文環境,"主體探究型課堂教學"為工作目標,全面實施保教相結合的原則,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辦好二級一類幼兒園。
幼兒園辦園目標是:幼兒成長的樂園;教師成才的學園;家長信任的家園;語言特色的校園。
第十四條:幼兒園園風:合作、務實、創新、爭效幼兒園師風:敬業、愛生、進取、奉獻幼兒園教風:求知、求真、求實、求新幼兒園學風:
第十五條:幼兒園向本學區招生,招生時間、新生入園時間均按縣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幼兒園章程經教代會通過、由縣教育局審核、批准方可生效,全體教職員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兒園的管理。
第十七條:幼兒園由教育局領導,幼兒園園長由教育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並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核、評議和指導。
第十八條:園長幼兒園園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目標指導下,決定幼兒園具體教育目標、規劃幼兒園的發展、統籌安排幼兒園教育教學、衛生保健和總務行政工作。
(二)向上級提出"組閣"建議,改變幼兒園機構組織和權限關係。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成績並給予獎懲。
(四)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支配幼兒園財政費用,規劃和使用財產設備。
(五)關心教職員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組織工作人員文化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政治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九條:幼兒園實行幹部竟聘制。副園長是園長領導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體負責組織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並對教師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總務主任是園長領導幼兒園後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體管理幼兒園後勤工作,並對保育員、保健員、營養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
第二十條:幼兒園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二級考核制,嚴格按有關法規及章程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獎懲、評議。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和園長布置的工作通過副園長和總務主任及教研組長等條線具體落實。
第五章幼兒園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接受黨支部對幼兒園的工作實施監督,切實保證幼兒園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政策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的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二十三條: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審議、討論幼兒園重大事項,並對園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對園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制。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的工會維護和代表全體教職工的利益,集中群眾意見、建議,對幼兒園實行監督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接受上級教育行政、督導部門的督導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稅務、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加強與社區的聯繫,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聽取家長和社區的意見,提高辦學質量。
第六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學前教育綱要》的要求,二期課改的精神,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教育觀念,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確立園培養幼兒發展目標: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現、能合群、有責任。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促進幼兒全面發展。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科研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語言教育為主線,確立園全語言教育的目標是:以幼兒語言能力發展為手段,促進幼兒的創造性為核心目標的能力素質和人格素質的健康發展,獲得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成為主動的學習者和學會學習的實踐者。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教育工作,以幼兒發展為本,根據幼兒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的需要,培養幼兒適應社會、適應學習、適應生活、學會做人。
第三十條:幼兒園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按市、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充分利用人、物、時空等各種要素,綜合顯形課程和隱性課程的效應,促進幼兒自主活動的生成。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制定並實行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和教學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設立教育教學科研領導小組,發揮科研基地作用,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建立教研獎勵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質量。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設立家長委員會,成立家長學校,加強幼兒園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溝通,定期為家長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諮詢,同時發揮社區教育網絡作用。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教師用普通話規範教學。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與小學緊密聯繫,相互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實行全園聘用合同制,並按有關規定,結合園內實際情況,定崗、定編、定責、定工作量,教職員工由園長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年。
第三十七條:專技人員實行評聘分開,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八條:在編人員違法、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條:幼兒園實行國家工資和園內獎金分配方案相結合的分配製度,獎金分配依據考核情況實行上下浮動制度。園內的福利發放限於在編、在崗的教職工。教職工醫療費報銷按市政府有關辦法辦理。
第四十條:幼兒園重視教職員工的繼續教育,支持、督促其參加高一層次的學歷培訓,完成市、區規定的進修任務,並積極創造條件,為他們提供外出學習、進修的機會。
第四十一條:幼兒園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獎優罰劣。
第八章總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設會計、出納崗位。根據量入為出,略有結餘,統籌計劃,嚴格把關的原則,建立經費編制的預算、執行、結算、反饋制度。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收費項目按物價局規定,根據收費許可證所列收費項目,並建立收費項目審批制度。
第四十四條: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做好設備購置、驗收、編號、入賬工作。
第四十五條: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收取幼兒伙食費,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覺接受家長監督。教工伙食獨立核算。
第四十六條:認真制定和執行校園建設整體發展規劃,加強園舍管理,創設園容美化、園舍綠化、環境凈化的良好教育環境。
第九章教師管理。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必須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和取得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教師享有假期的帶薪休假權利。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教師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結合本班幼兒特點和個人差異,設計教育教學計劃。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關心愛護每一個兒童,尊重兒童的合法權益與人格,促進兒童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和諧、充分的發展。
(四)重視兒童的年齡特徵與個別差異,了解兒童的內在需要、不同的興趣愛好和潛在的發展可能性,創設有利於兒童自我發展的條件。
(五)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和幼兒作息制度,促使兒童健康成長。
(六)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了解兒童家教環境,商討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第十章幼兒管理。
第五十條:幼兒園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幼兒園保護責任。幼兒園關心愛護幼兒的身心健康,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活動場所和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並對幼兒進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條:幼兒享有有關法律、法則規定的受教育的權益,受尊重的權益和人格保護的權益。
第五十二條:幼兒園應認真制定和執行幼兒園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衛生保健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幼兒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條:幼兒園根據幼兒年齡特點,研究、調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飲食、飲水質量。
第五十四條:對幼兒體、智、德、美定期觀察評估,以有利於促進幼兒在原有基礎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條:幼兒園建立幫困制度,對特困兒童進行多種形式的資助關愛。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園長室。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先經教代會審議,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縣教育局審核後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法定名稱:xx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占地面積:730平方米。
第四條幼兒園園址:xx街xx對面辦學目的:幼兒成長的樂園;教師成才的學園;家長信任的家園。
學校投資:35萬元。
培養目標:2歲至6歲的適齡兒童。
第五條舉辦者:xx女士,是幼兒園的園長,幼兒園實行園長全面負責,有對幼兒園教職工的任免權。
第六條本幼兒園自覺接受上級審批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管理。
第七條辦學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道德風尚。
第二章辦學範圍。
第八條辦學層次及形式:學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條專業設置及學制:幼兒學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個年齡段的2-6歲的健康幼兒及3-7歲的特殊兒童。)第十條招生對象:適齡兒童;生源範圍:齊海鄉周邊自然村第十一條辦學規模:現開設大中小3個教學班,目前在園幼兒150餘人。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本單位實行園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幼兒園辦園指導思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化學前教育改革,樹立以幼兒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實施素質教育,促幼兒全面發展,一切為孩子的發展,為一切孩子的發展,為發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為本,重在發展"的管理,"寬鬆、和諧、平等、尊重"的人文環境,"主體探究型課堂教學"為工作目標,全面實施保教相結合的原則,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辦好二級一類幼兒園。
幼兒園辦園目標是:幼兒成長的樂園;教師成才的學園;家長信任的家園;語言特色的校園。
第十四條:幼兒園園風:合作、務實、創新、爭效幼兒園師風:敬業、愛生、進取、奉獻幼兒園教風:求知、求真、求實、求新幼兒園學風:
第十五條:幼兒園向本學區招生,招生時間、新生入園時間均按縣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幼兒園章程經教代會通過、由縣教育局審核、批准方可生效,全體教職員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兒園的管理。
第十七條:幼兒園由教育局領導,幼兒園園長由教育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並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核、評議和指導。
第十八條:園長幼兒園園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目標指導下,決定幼兒園具體教育目標、規劃幼兒園的發展、統籌安排幼兒園教育教學、衛生保健和總務行政工作。
(二)向上級提出"組閣"建議,改變幼兒園機構組織和權限關係。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成績並給予獎懲。
(四)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支配幼兒園財政費用,規劃和使用財產設備。
(五)關心教職員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組織工作人員文化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政治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九條:幼兒園實行幹部竟聘制。副園長是園長領導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體負責組織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並對教師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總務主任是園長領導幼兒園後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體管理幼兒園後勤工作,並對保育員、保健員、營養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
第二十條:幼兒園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二級考核制,嚴格按有關法規及章程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獎懲、評議。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和園長布置的工作通過副園長和總務主任及教研組長等條線具體落實。
第五章幼兒園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接受黨支部對幼兒園的工作實施監督,切實保證幼兒園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政策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的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二十三條: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審議、討論幼兒園重大事項,並對園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對園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制。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的工會維護和代表全體教職工的利益,集中群眾意見、建議,對幼兒園實行監督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接受上級教育行政、督導部門的督導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稅務、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加強與社區的聯繫,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聽取家長和社區的意見,提高辦學質量。
第六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學前教育綱要》的要求,二期課改的精神,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教育觀念,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確立園培養幼兒發展目標: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現、能合群、有責任。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促進幼兒全面發展。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科研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語言教育為主線,確立園全語言教育的目標是:以幼兒語言能力發展為手段,促進幼兒的創造性為核心目標的能力素質和人格素質的健康發展,獲得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成為主動的學習者和學會學習的實踐者。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教育工作,以幼兒發展為本,根據幼兒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的需要,培養幼兒適應社會、適應學習、適應生活、學會做人。
第三十條:幼兒園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按市、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充分利用人、物、時空等各種要素,綜合顯形課程和隱性課程的效應,促進幼兒自主活動的生成。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制定並實行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和教學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設立教育教學科研領導小組,發揮科研基地作用,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建立教研獎勵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質量。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設立家長委員會,成立家長學校,加強幼兒園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溝通,定期為家長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諮詢,同時發揮社區教育網絡作用。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教師用普通話規範教學。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與小學緊密聯繫,相互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實行全園聘用合同制,並按有關規定,結合園內實際情況,定崗、定編、定責、定工作量,教職員工由園長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年。
第三十七條:專技人員實行評聘分開,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八條:在編人員違法、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條:幼兒園實行國家工資和園內獎金分配方案相結合的分配製度,獎金分配依據考核情況實行上下浮動制度。園內的福利發放限於在編、在崗的教職工。教職工醫療費報銷按市政府有關辦法辦理。
第四十條:幼兒園重視教職員工的繼續教育,支持、督促其參加高一層次的學歷培訓,完成市、區規定的進修任務,並積極創造條件,為他們提供外出學習、進修的機會。
第四十一條:幼兒園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獎優罰劣。
第八章總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設會計、出納崗位。根據量入為出,略有結餘,統籌計劃,嚴格把關的原則,建立經費編制的預算、執行、結算、反饋制度。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收費項目按物價局規定,根據收費許可證所列收費項目,並建立收費項目審批制度。
第四十四條: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做好設備購置、驗收、編號、入賬工作。
第四十五條: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收取幼兒伙食費,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覺接受家長監督。教工伙食獨立核算。
第四十六條:認真制定和執行校園建設整體發展規劃,加強園舍管理,創設園容美化、園舍綠化、環境凈化的良好教育環境。
第九章教師管理。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必須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和取得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教師享有假期的帶薪休假權利。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教師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結合本班幼兒特點和個人差異,設計教育教學計劃。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關心愛護每一個兒童,尊重兒童的合法權益與人格,促進兒童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和諧、充分的發展。
(四)重視兒童的年齡特徵與個別差異,了解兒童的內在需要、不同的興趣愛好和潛在的發展可能性,創設有利於兒童自我發展的條件。
(五)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和幼兒作息制度,促使兒童健康成長。
(六)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了解兒童家教環境,商討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第十章幼兒管理。
第五十條:幼兒園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幼兒園保護責任。幼兒園關心愛護幼兒的身心健康,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活動場所和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並對幼兒進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條:幼兒享有有關法律、法則規定的受教育的權益,受尊重的權益和人格保護的權益。
第五十二條:幼兒園應認真制定和執行幼兒園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衛生保健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幼兒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條:幼兒園根據幼兒年齡特點,研究、調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飲食、飲水質量。
第五十四條:對幼兒體、智、德、美定期觀察評估,以有利於促進幼兒在原有基礎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條:幼兒園建立幫困制度,對特困兒童進行多種形式的資助關愛。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園長室。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先經教代會審議,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縣教育局審核後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xx縣xx鎮開智幼兒園。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從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縣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縣xx鎮國道路32號。(郵編xxxx,電話:xxxxxxxxx,網址:微信公眾號:)。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英。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3—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的園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保教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名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辦公室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業務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xx縣xx鎮開智幼兒園。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從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縣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縣xx鎮國道路32號。(郵編xxxx,電話:xxxxxxxxx,網址:微信公眾號:)。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英。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3—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的園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保教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名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辦公室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業務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名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青島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同江路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教體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教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30___萬元。出資人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專業範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15_個班共400人。
(六) 招生區域: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灣小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李煥霞。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 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20xx年 9月 1日。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名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青島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同江路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教體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教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30___萬元。出資人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專業範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15_個班共400人。
(六) 招生區域: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灣小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李煥霞。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 山東易陽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_2017年__9月1_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20xx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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