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xx縣xx鎮開智幼兒園。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從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縣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縣xx鎮國道路32號。(郵編xxxx,電話:xxxxxxxxx,網址:微信公眾號:)。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英。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3—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的園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保教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名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辦公室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業務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xx縣xx鎮開智幼兒園。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從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縣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縣xx鎮國道路32號。(郵編xxxx,電話:xxxxxxxxx,網址:微信公眾號:)。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英。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3—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的園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保教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名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辦公室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業務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