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參與對抗性遊戲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不能僅以是否違反遊戲規則界分雙方責任比例,而應根據事故成因評判行為對錯及責任有無。即便原告未遵守遊戲規則,若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產生無因果關係,被告仍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不應作為免除或者減輕直接侵權人責任的依據。
案情
原告郭某、被告郜某報名參加了由案外人丙旅遊公司組織的活動。2018年4月6日,原、被告共同至浙江省桐廬縣進行戶外遊戲活動(真人cs比賽)。活動前,組織方宣布遊戲規則為分隊、分界持水彈槍互射,彼此不可越界,原、被告分屬不同隊伍及區域。遊戲過程中,原、被告曾發生兩次肢體碰觸。首次碰觸時,被告將原告拖拽倒地;第二次碰觸時,被告從原告身後接近原告,搶奪原告手中的水彈槍,在搶奪過程中,被告勒住原告、拖拽原告,導致原告倒地受傷。後原告由同行人員送醫救治。經鑑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案外人丙旅遊公司及場地經營方曾共同補助原告5萬元。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7530.33元。
裁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於涉案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被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的自願補償行為不能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侵權責任。原告並未起訴活動組織方,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與法不悖,並無不當。法院判決被告郜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199230.33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審理中,雙方分歧較大,被告對於案件事實持通盤否定的態度。通過涉案證據厘定案件事實後,雙方對於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責任比例的認定及賠償金額的確定兩方面。
1.應當根據事故成因評判當事人行為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進而認定責任比例。審理類似案件時,是否違反遊戲規則往往是考量當事人責任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雙方均有違規行為,通常需要分擔事故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違反遊戲規則僅是判定當事人行為過錯及事故因果關係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形成無因果關係,則構成阻卻事故責任的事由。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事發時已經越界至己方遊戲區域,故對損害結果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筆者認為,即便原告存在越界行為,但該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的產生無因果關係。一方面,責任比例的確定應與雙方行為的過錯程度相符。根據現場視頻所示,被告在身形、力量上明顯優於原告,雙方首次發生肢體接觸行為時,被告已將原告拖拽倒地。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主動發起第二次搶奪遊戲道具行為,該行為顯然已超出遊戲規則所允許的限度,亦有違陌生人之間需遵守的正常、普遍的社會交往規則,被告憑藉身體優勢,實施積極的加害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事故成因完全在於被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面,責任比例的確定應當與原告的主觀預期相符。根據原告當庭陳述,事發時,其藏於樹後,原因在於遊戲的對抗性超出其預期,故找到一處相對安全、可躲藏的地方以規避對抗風險。該陳述與涉案視頻證據所示內容相符,可見原告的主觀心態在於積極防範可能產生的遊戲風險,可進一步印證原告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並無過錯。
2.應當準確界分直接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所需承擔的責任性質,進而確定賠償金額。審理過程中,丙旅遊公司向法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事發後該公司與活動場地方曾共同補助原告5萬元。有意見認為,依循填平原則,本案在確定原告損失時應予以扣減。筆者認為,案外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不應作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責任的依據。其一,適用填平原則的前提在於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在損害額內扣除所獲利益,而由義務人進行賠償,如果金錢給付的產生原因相異,則不應適用填平原則。前述5萬元系案外人支付予原告的補償款,而非賠償款,就產生原因而言,並非本案所需涵攝之要件事實;就款項性質而言,與各方法律責任的認定亦無關聯。其二,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文義,直接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可以確定的,第三人作為直接侵權人負有賠償責任;直接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在直接侵權人主體明確、責任清晰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是一種順位接替、差額補充、非終局性責任。此時,若權利人並未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基於處分原則,法院無需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也不應將之作為免除或者減輕直接侵權人賠償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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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參與對抗性遊戲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不能僅以是否違反遊戲規則界分雙方責任比例,而應根據事故成因評判行為對錯及責任有無。即便原告未遵守遊戲規則,若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產生無因果關係,被告仍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不應作為免除或者減輕直接侵權人責任的依據。
案情
原告郭某、被告郜某報名參加了由案外人丙旅遊公司組織的活動。2018年4月6日,原、被告共同至浙江省桐廬縣進行戶外遊戲活動(真人cs比賽)。活動前,組織方宣布遊戲規則為分隊、分界持水彈槍互射,彼此不可越界,原、被告分屬不同隊伍及區域。遊戲過程中,原、被告曾發生兩次肢體碰觸。首次碰觸時,被告將原告拖拽倒地;第二次碰觸時,被告從原告身後接近原告,搶奪原告手中的水彈槍,在搶奪過程中,被告勒住原告、拖拽原告,導致原告倒地受傷。後原告由同行人員送醫救治。經鑑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案外人丙旅遊公司及場地經營方曾共同補助原告5萬元。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7530.33元。
裁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於涉案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被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的自願補償行為不能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侵權責任。原告並未起訴活動組織方,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與法不悖,並無不當。法院判決被告郜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199230.33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審理中,雙方分歧較大,被告對於案件事實持通盤否定的態度。通過涉案證據厘定案件事實後,雙方對於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於責任比例的認定及賠償金額的確定兩方面。
1.應當根據事故成因評判當事人行為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進而認定責任比例。審理類似案件時,是否違反遊戲規則往往是考量當事人責任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雙方均有違規行為,通常需要分擔事故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違反遊戲規則僅是判定當事人行為過錯及事故因果關係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形成無因果關係,則構成阻卻事故責任的事由。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事發時已經越界至己方遊戲區域,故對損害結果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筆者認為,即便原告存在越界行為,但該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的產生無因果關係。一方面,責任比例的確定應與雙方行為的過錯程度相符。根據現場視頻所示,被告在身形、力量上明顯優於原告,雙方首次發生肢體接觸行為時,被告已將原告拖拽倒地。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主動發起第二次搶奪遊戲道具行為,該行為顯然已超出遊戲規則所允許的限度,亦有違陌生人之間需遵守的正常、普遍的社會交往規則,被告憑藉身體優勢,實施積極的加害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事故成因完全在於被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面,責任比例的確定應當與原告的主觀預期相符。根據原告當庭陳述,事發時,其藏於樹後,原因在於遊戲的對抗性超出其預期,故找到一處相對安全、可躲藏的地方以規避對抗風險。該陳述與涉案視頻證據所示內容相符,可見原告的主觀心態在於積極防範可能產生的遊戲風險,可進一步印證原告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並無過錯。
2.應當準確界分直接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所需承擔的責任性質,進而確定賠償金額。審理過程中,丙旅遊公司向法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事發後該公司與活動場地方曾共同補助原告5萬元。有意見認為,依循填平原則,本案在確定原告損失時應予以扣減。筆者認為,案外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不應作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責任的依據。其一,適用填平原則的前提在於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在損害額內扣除所獲利益,而由義務人進行賠償,如果金錢給付的產生原因相異,則不應適用填平原則。前述5萬元系案外人支付予原告的補償款,而非賠償款,就產生原因而言,並非本案所需涵攝之要件事實;就款項性質而言,與各方法律責任的認定亦無關聯。其二,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文義,直接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可以確定的,第三人作為直接侵權人負有賠償責任;直接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在直接侵權人主體明確、責任清晰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是一種順位接替、差額補充、非終局性責任。此時,若權利人並未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基於處分原則,法院無需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先行給付情況,也不應將之作為免除或者減輕直接侵權人賠償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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