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駕車逆行逃逸行為是否達到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需結合駕駛能力、行駛速度、車況、駕駛時間長短、是否逆行、案發地點的通行量、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加以認定。
【案情】。
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影駕車載李某、王某1盜竊姚某車內黃鶴樓牌香煙2條、南京九五至尊香煙10條及dior女士包1個。2015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影駕駛銳志轎車載李某、王某1至北京市門頭溝區實施盜竊,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偵支隊民警駕駛3輛社會車輛,著便裝對李影等人進行跟蹤抓捕。當天17時許,李影駕車駛入逆行車道,與便衣民警駕駛的一輛黑色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發生碰撞。幾名便衣民警欲抓捕李影等人時,李影駕駛車輛倒車躲避,便衣民警繼續駕車追趕。在倒車過程中,李影車輛與南向北車道上正在停車等待的王某2駕駛的一輛標誌汽車左前部碰撞,造成王某2車輛左後視鏡等部位損壞,後李影繼續倒車,車尾部撞到馬路西側一棵小樹,致該樹被連根撞倒。隨後李影駕車向北行駛,與便衣民警追趕而至的一輛黑色伊蘭特轎車發生碰撞,並駕駛車輛與王某2車輛的後部相撞。經鑑定,王某2車輛受損金額為人民幣30437元。
【裁判】。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影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影夥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李影當庭對所犯盜竊罪認罪,且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李影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未供述盜竊罪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據此,被告人李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在案案款人民幣1523元,發還被害人姚某。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抗拒抓捕過程中駕車逆行衝撞逃竄是否屬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
對「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必須參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行為,該行為須與以上行為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具有危及不特定行為人生命、健康、重大財產安全等的現實可能,具體包括行為對象的不特定和危害後果的不特定。行為對象的不特定並不意味著一定是現實的多數人,也包括潛在的多數和可能的多數。危害後果的不特定包括犯罪對象特定,但危害後果不特定,也包括犯罪對象不特定,危害後果也不特定的情形。刑法將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相提並論,說明行為本質上必須達到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同時危害後果具有不可預測性、現實可能性以及不可控性,意味著危害後果和行為對象有可能隨時增加或擴大。
在認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在性質上,行為必須具有導致不特定對象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可能性。第二,在程度上,需要高度可能導致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一旦實施,即具有向現實轉化的高度可能,且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先無法預料且難以控制。
評價因素包括駕駛能力、是否正常行駛、行駛速度、是否酒駕、吸毒後駕駛、車輛是否異常、車況、駕駛時間長短、是否逆行、案發地點的通行量等方面,法官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是否足以導致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處於危險狀態。
二、本案行為的具體認定
本案被告人李影在人多車流量大的城市主幹道,且系下班高峰期,駕車逆行衝撞,不僅存在與具體車輛發生衝撞的可能,還具有與併線出主路或應急車道的車輛發生交匯和碰撞的高度可能,被告人李影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還一意孤行,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最終導致與便衣民警車輛及社會車輛多次碰撞、剮蹭,其對社會的危害已經由侵害個人的人身權轉化為侵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公共安全,足以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綜上,被告人李影駕車衝撞的行為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應認定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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