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河北籍農民工李某國,自1993年起在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於2015年3月來到防城港,在防城港某工業園鋼鐵基地項目第一標段負責起重指揮工作。2015年4月11日上午8:30左右,李某國與工友一起抬大鋼絲繩時,掉入四米多的深坑內受傷。送醫院救治,診斷為l2、l4椎體爆裂性骨折;左側大腿粉碎性骨折,最後鑑定為八級傷殘。
李某國受傷住院後,包工頭陸續支付了五萬多元,後拒絕繼續承擔李某國的醫療費。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不得已放棄了工作,從河北專程到防城港,一邊和包工頭交涉,一邊在醫院照顧李某國。夫妻兩人在防城港舉目無親,無力承擔治療和生活費用,而包工頭又拒絕支付後期治療費用,致使兩人陷入了困境。
不得已,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代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向防城港市港口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防城港市港口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請後,指派廣西雨燕律師事務所辦理此案。
廣西雨燕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後,安排擅長處理勞動工傷仲裁業務的伍嘯律師負責此案。
本案經歷了三次勞動仲裁程序、三次訴訟程序。
伍嘯律師在辦理案件後,發現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應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或勞動仲裁,於是代理其撤回起訴。
伍嘯律師在準備幫助李某國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沒有書面材料及其他證據能直接證明其與中國某集團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李某國也無工作證、工資單等書面材料,因此不能直接申請工傷賠償,應當先向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伍律師據此收集了李某國的榮譽證書、個人簡歷、工友證明、工作服等有利的證據。
在開庭中,中國某集團提交了證據,證明其與李某國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第一次勞動仲裁裁決確認李某國與中國某集團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是通過第一次勞動仲裁,得到了對李某國有利的證據。同時,為穩妥起見,伍律師代理李某國針對勞動仲裁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第一次勞動仲裁過程中獲取的有利證據,伍嘯律師幫助李某國作出了第二次仲裁申請,申請確認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經過不懈努力,第二次勞動仲裁裁決確認了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撤回針對第一次勞動仲裁的起訴。
第二次仲裁裁決作出後,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未能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於是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4月20日,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防勞人仲字【2016】第11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李某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205162.59元。但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主動履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於是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後,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非常重視,2017年7月份,根據防勞人仲字【2016】第117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國全部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05162.59元。
至此,整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只有一個,即勞動者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承辦律師在仲裁及訴訟過程中,收集到了榮譽證書、個人簡歷、工友證明、工作服等有利的證據,迫使中國某集團提交了證據,證明其與李某國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通過第一次勞動仲裁,得到了對受援人有利的證據。然後巧妙地運用兩次仲裁,確認了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至此,案件主動權已完全掌握在受援人手中。
本案的關鍵點是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和勞動爭議糾紛維權的程序問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其他直接的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需要正確運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條款,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另外,勞動爭議糾紛維權程序多、過程複雜,時間長,這是在目前的涉及勞動爭議的仲裁或訴訟中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按照中國目前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程序,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短則一年,長則數年。在此情況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受到了嚴重損害。因此,律師必須要熟悉其基本的程序流程,多頭並進,儘量減少時間,儘快為勞動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此案的成功辦理,為當事人最大程度爭取了經濟利益,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能夠很好地引導更多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之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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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籍農民工李某國,自1993年起在中國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於2015年3月來到防城港,在防城港某工業園鋼鐵基地項目第一標段負責起重指揮工作。2015年4月11日上午8:30左右,李某國與工友一起抬大鋼絲繩時,掉入四米多的深坑內受傷。送醫院救治,診斷為l2、l4椎體爆裂性骨折;左側大腿粉碎性骨折,最後鑑定為八級傷殘。
李某國受傷住院後,包工頭陸續支付了五萬多元,後拒絕繼續承擔李某國的醫療費。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不得已放棄了工作,從河北專程到防城港,一邊和包工頭交涉,一邊在醫院照顧李某國。夫妻兩人在防城港舉目無親,無力承擔治療和生活費用,而包工頭又拒絕支付後期治療費用,致使兩人陷入了困境。
不得已,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代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向防城港市港口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防城港市港口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請後,指派廣西雨燕律師事務所辦理此案。
廣西雨燕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後,安排擅長處理勞動工傷仲裁業務的伍嘯律師負責此案。
本案經歷了三次勞動仲裁程序、三次訴訟程序。
伍嘯律師在辦理案件後,發現李某國的妻子高某菊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應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或勞動仲裁,於是代理其撤回起訴。
伍嘯律師在準備幫助李某國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沒有書面材料及其他證據能直接證明其與中國某集團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李某國也無工作證、工資單等書面材料,因此不能直接申請工傷賠償,應當先向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伍律師據此收集了李某國的榮譽證書、個人簡歷、工友證明、工作服等有利的證據。
在開庭中,中國某集團提交了證據,證明其與李某國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第一次勞動仲裁裁決確認李某國與中國某集團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是通過第一次勞動仲裁,得到了對李某國有利的證據。同時,為穩妥起見,伍律師代理李某國針對勞動仲裁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第一次勞動仲裁過程中獲取的有利證據,伍嘯律師幫助李某國作出了第二次仲裁申請,申請確認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經過不懈努力,第二次勞動仲裁裁決確認了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撤回針對第一次勞動仲裁的起訴。
第二次仲裁裁決作出後,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未能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於是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4月20日,防城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防勞人仲字【2016】第11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李某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205162.59元。但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主動履行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於是伍嘯律師代理李某國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後,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非常重視,2017年7月份,根據防勞人仲字【2016】第117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國全部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05162.59元。
至此,整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只有一個,即勞動者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承辦律師在仲裁及訴訟過程中,收集到了榮譽證書、個人簡歷、工友證明、工作服等有利的證據,迫使中國某集團提交了證據,證明其與李某國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某國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通過第一次勞動仲裁,得到了對受援人有利的證據。然後巧妙地運用兩次仲裁,確認了李某國與上海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至此,案件主動權已完全掌握在受援人手中。
本案的關鍵點是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和勞動爭議糾紛維權的程序問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其他直接的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需要正確運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條款,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另外,勞動爭議糾紛維權程序多、過程複雜,時間長,這是在目前的涉及勞動爭議的仲裁或訴訟中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按照中國目前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程序,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短則一年,長則數年。在此情況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疑受到了嚴重損害。因此,律師必須要熟悉其基本的程序流程,多頭並進,儘量減少時間,儘快為勞動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此案的成功辦理,為當事人最大程度爭取了經濟利益,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能夠很好地引導更多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之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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