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師程志之父程家業中年喪妻,待兒子程志參加工作後,程家業經人介紹於1987年3月與寡婦馬淑貞結婚。馬淑貞無工作,與程結婚後,就與程家父子共同生活,料理家務。1990牟3月,程家業病故,程志繼續與繼母共同生活,承擔了贍養繼母的責任。1996年,馬淑貞去世,留有資產3萬元。在外工作的馬淑貞與前夫所生之子陳新聞訊趕來,對馬遺留的3萬元存款應如何繼承與程志發生爭議。陳新聞認為,程志是繼予,對馬淑貞的遺產無繼承權,自己應獨自繼承親生母親的遺產;而程剛認為,繼母馬淑貞生前由自己一人贍養,她的遺產理應由自己一人繼承。兩人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未受繼母撫養而贍養繼母的繼子,能否與繼母形成撫養關係。
答:能。依繼父母是否撫養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和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兩種,前者是擬制血親關係,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後者是姻親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對於繼父母未撫養繼子女,但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的,他們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實踐中將這種情況視為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本案中,程志在程家業病故後,長期與馬淑貞共同生活,承擔了贍養繼母的責任,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法院應確認他是與馬淑貞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馬淑貞的遺產;並且因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還可依法多分得遺產。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答:能。依繼父母是否撫養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和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兩種,前者是擬制血親關係,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後者是姻親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對於繼父母未撫養繼子女,但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的,他們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實踐中將這種情況視為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本案中,程志在程家業病故後,長期與馬淑貞共同生活,承擔了贍養繼母的責任,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法院應確認他是與馬淑貞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馬淑貞的遺產;並且因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還可依法多分得遺產。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